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20篇

时间:2022-11-07 14:30:11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20篇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XX市农村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20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20篇

篇一: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措施(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含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隶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和建制村或建制村和建制村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含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隶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实施检验、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隶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该采取有力方法,不停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优异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停提升养护管理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重视实效、全方面管护、确保通畅”标准,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组织实施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落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实施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隶属设施完好、通畅。

  (2)制订、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时检验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定时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

  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乡村公

  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收乡管理站指导、监督和检验;负责多方法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根据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成和之对应标准。乡村道路养护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齐、排水通畅、结构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施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法进行养护,确保全乡乡村道路每十二个月最少全方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实施。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养护企业或专业养护机构负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油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立即处治各类病害,并确保每十二个月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常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砂砾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实施集中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十二个月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立即处治多种病害,预防病害深入扩大,不停改善路面技术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乡村道路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养护计划,立即处治出现多种病害并主动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需设置必需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止交通,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止交通,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通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计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关键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公路树木归集体全部,其收益关键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树木不得私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依据《中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机关进行抢修,立即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降低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该立即搜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实施检验、考评、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统计,严格实施成本核实。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努力争取达成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私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和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行为。

  

篇二: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Thetempershouldneverbegreaterthanthe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精心整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一)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原则上各区县每季度召开1次,乡镇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适时召开;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处理辖区重要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二、定点联系制度

  (一)建立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点联系乡、镇交管办,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定点联系村、社区制度,参与、督促、指导、协调联系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联系部门分别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定点联系工作,定点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

  (三)定点联系单位和相关人员督促、协调、指导联系点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乱,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交管办具体抓,并确定1名以上宣传员,具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深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组、社区和货运源头、场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区县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乡、镇交管办要完善交通安全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台账,每季度集中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综合整治工作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四)乡、镇交管办要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

  四、劝导管理制度

  (一)各区县国省道、重点县道及旅游线路沿线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其余乡、镇确定不少于1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重点村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乡镇逢场天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乡、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问责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乱、漏管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__〕20号)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生较大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述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三: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

  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

  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

  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四: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二定点联系制度一建立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点联系乡镇交管办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定点联系村社区制度参与督促指导协调联系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二联系部门分别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定点联系工作定点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三定点联系单位和相关人员督促协调指导联系点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乱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原则上各区县每季度召开1次,乡镇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适时召开;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处理辖区重要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定点联系制度

  (一)建立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点联系乡、镇交管办,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定点联系村、社区制度,参与、督促、指导、协调联系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联系部门分别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定点联系工作,定点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

  (三)定点联系单位和相关人员督促、协调、指导联系点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乱,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交管办具体抓,并确定1名以上宣传员,具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深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组、社区和货运源头、场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区县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乡、镇交管办要完善交通安全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台账,每季度集中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综合整治工作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四)乡、镇交管办要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

  四、劝导管理制度

  (一)各区县国省道、重点县道及旅游线路沿线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其余乡、镇确定不少于1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重点村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乡镇逢场天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乡、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问责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乱、漏管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xx〕20号)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生较大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述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五: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村组道路管护制度

  为了使我村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项目永续利用,提高村组道路建成后的使用效益,根据县乡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工作要求和《洛南县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村组道路管护制度。

  1、村组道路是本村干部群众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保证村组通道路便捷畅通是实现我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因此,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村组道路随意开挖水渠,堆放杂物,和违法占道修建建筑物,不得在道路两旁倾倒垃圾。确因抗旱抗洪等工作急需,需要开挖排水渠的,必须向村两委会汇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2、村两委会已成立由支书任组长,村长任副组长,两委会成员参加的村道路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一名道路管护人员,每月由村上支付给其50元作为管护员的工资,定期不定期对村组道路进行巡检,并定期向村道路管护领导小组汇报村组道路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村两委会每年冬春两委组织各村民小组对全村道路进行普修,清除过水涵洞及排水渠中的沉积物,清除路旁杂草、杂物、填坑补缝、平整路面,确保我村村组道路平坦通畅,正常使用。

  4、违反上述规定违纪人员,视其损坏道路情节严重,单项处以100-2000元罚款,并限其补修损失,凡屡教不改的,移交镇司

  法机关处理。

  

  

篇六: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古浪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我镇2010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已全

  部竣工,为了确保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让农民长期受益,克服“重

  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管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

  主体和相关责任,特建立管护制度。一、管护人员的确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受益

  人口轮流管护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或以每户人口为单位由各村按实际情况而定。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人员确定后,自即日起就必须按时对所管护地段进行管

  护。如有群众反映没有到位,村支两委及村民议事小组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管护人员迅速履行管护责任,对拒绝履行的,应立即更换管护人员。村民议事小组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村支两委汇报管护的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上从事以下活动:

  1)路面平直无杂草,保持畅通;2)10吨以上货车、履带式机械行驶;3)路面上打场、晾晒谷物,碾压铁皮、炉渣;4)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5)沤粪积肥,挖坑去土,挖沟饮水;6)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散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物质;7)摆摊设点;8)其他有害行为。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1)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损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督促行为人及时维修或赔偿,经检查后仍不维修或赔偿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处罚。(2)落实公益事业项目管护人员,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的管护报酬。五、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横幅、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项目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的认识和

  管护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护公共设施、管好公共设施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篇七: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

  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

  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

  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八: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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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交通厅公路局文件

  交公农路[2009]274号

  关于下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帐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处:为规X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养护管理工作,统一全省乡村

  公路养护管理台帐,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我局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程序,编制确定了全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帐,现下发给各地使用,请在使用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附件: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帐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村公路制度台帐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交通局。

  XX省交通厅公路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3日印发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帐

  目录

  Ⅰ、制度类1、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1)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工作职责(2)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主任职责(3)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养护技术人员职责(4)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计划统计员职责(5)养护作业单位及养护人员职责(6)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上墙图示6-1、管养线路示意图(略,自定)6-2、养护管理网络图

  2、XX省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Ⅱ、档案台帐类

  1、管养线路汇总表2、管养线路卡片3、公路桥梁汇总表4、公路桥梁卡片Ⅲ、业务台帐类1、公路小修保养日常巡查记录2、桥梁经常检查记录3、养护质量评定记录

  3-1、沥青路面养护质量检查记录3-2、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质量检查记录3-3、乡村公路养护质量报表4、公路小修保养缺陷整改通知5、养护月度作业计划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台帐说明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辖区XX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2、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

  3、负责筹措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4、实行乡、村道小修保养日常检查和养护承包人的监督考核制度,按规定对乡、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及上报。5、执行桥梁养护工作制度,按规定对乡、村道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6、负责上报乡、村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及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学合理使用养护经费。7、负责乡、村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的编制及计划实施、交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8、负责乡、村道养护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养护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及时上报。

  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全室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辖区XX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2、根据《XX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XX省乡村公路小修保养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X,实施科学化养护和规X化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工作方针,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组织编制上报全乡镇年度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负责批准计划的完成,做好养护经费考核支付及核算工作。

  4、按照《XX省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组织巡查,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全乡镇公路月度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路况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5、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公路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加强对险桥段的交通安全监控。

  6、负责农村公路管养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组织公路环境的联合整治。

  三、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养护技术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标准、规X、规程等技术文件,执行有关养护管理制度,负责道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督促养护人员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和养护。

  2、做好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对桥涵实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道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时调查、

  鉴定公路各种病害,确定并上报重点监控的桥梁,提出有效、合理化的维修方案。

  3、经常深入管理养护一线,随时检查并指出管理养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认真抓好道路、桥梁水毁抢修工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5、协助主任做好养护管理核算工作。6、每年做好并及时更新辖区内道路、桥梁基本情况登记表。7、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巡查和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XX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控制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盗窃及毁坏公路设施、XX开设道口等行为。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九: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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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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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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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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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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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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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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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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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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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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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农村根底设施管护规章制度

  农村根底设施管护规章制度

  X镇农村根底设施管护运营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谁受益、谁维护”的总体要求,聚焦有人管、有钱管、有机制管的“三个有”;

  突出明确管护范围、明确管护权属、明确管护标准、明确管护资金、明确管护责任等“五个明确”;

  创新专业管护、市场化管护、自行管护“三个形式”,确保我镇农村根底设施管护运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有人管.对农村所有公共根底设施,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凡出现自然灾害,有人及时排危抢修;

  凡出现人为破坏,有人代表集体进展制止和索赔;

  凡出现使用故障,有人及时维修养护;

  凡出现资产闲置,有人引导正确使用,着力解决“有人用、无人管”问题。

  有机制管.夯实镇、村、农户的管护责任,形成一批可操作、有实效的好的方法措施,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管护制度。对每一类公共根底设施都要明确建立、移交、管理、验收、监视等制度,对详细管护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展评价监视,并根据考评结果支付一定的管护报酬,实在解决农村公共根底设施“有心管、无力管”的问题。

  有钱管.以村集体投入为主,以群众自筹投入为补充,多渠道筹措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资金,逐步实现人员管理有报酬、损坏维修有资金、灾后恢复有保障,着力解决“有钱建、无钱管”问题。

  一、明确管理范围将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的各类农村公共根底设施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0项详细内容。

  1、村内油路、水泥路,包括通村路、通组路、产业路;

  2、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级供水站、饮水及灌溉管网设施等;

  3、幸福院;

  4、村卫生室;

  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广场、演出舞台、文化活动室、体育场、健身房等设施设备;

  6、村级活动场所,除文化体育设施以外的根底设施,包括村支部、村委会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

  7、路灯;

  8、公厕;

  9、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箱、拉运车辆等;

  10、其他公共根底设施,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立等工程形成的渠道、护坡挡墙等资产。

  二、明确管护权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标准、群众认可”的原那么,将村内各项产权明晰的公共根底设施产权移交到村,村委会负责日常管护,建立“村有、村管、村使用”的管护责任体系。明确管护清单,实在做到物有人管、事有人办、责有人担。

  三、明确管护标准结合行业规定和管护理论,制定明确管护标准。

  道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干净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肩无缺口,平安设施齐备,路容路貌良好。

  公厕管护标准:标识清楚,设施完备,清理及时,卫生清洁。

  幸福院管护标准:设施维修及时,卫生干净整洁。

  村卫生室管护标准:环境卫生整洁,设施维护及时,垃圾分类处理。

  四、明确资金来资金投入是做好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要采取“五个一点”的方法,即“向中省市县争取一点、行业部门补助一点、镇级财政筹措一点、村集体经济支付一点、投工投劳折算一点”的方法,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原那么,整合各方面资金,加大对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维修管护的投入力度,确保正常运行。

  五.明确管护责任镇上成立X镇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小组,由镇长X任组长。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农业办,负责全镇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视和考核。各村成立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站,由村主任担任站长,负责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工作的详细施行和考核。

  专业管护+市场管护+自主管护专业管护。全面推行“五岗十二员”管理制度。

  “五岗”:即农村道路管理岗、水利设施管理岗、村卫生室管理岗、公共效劳场所管理岗、环卫设施管理岗,岗位负责人从“十二员”中产生。“五岗”负

  责组织管理“十二员”,以志愿者效劳、老党员、村组干部、环卫员为主、支付报酬为辅的工作形式。

  “十二员”:即道路管理员、水利设施管理员、幸福院管理员、村卫生室管理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员、路灯管理员、村扶贫工厂管理员、扶贫产业园管理员、公厕管理员、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员、其他设施管理员,根据任务量大小据实确定每一类管理员的数量;

  市场管护。对垃圾清运等村级无力承担的管理任务,由专业公司承担,定期处理等方式予以解决。

  自主管护。一方面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对道路等根底设施进展定期义务管护;

  一方面鼓励引导群众对自家院落、房前屋后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展定期清扫保洁,全方位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建立农村公共根底设施“353”管理机制,农村公共根底设施产权全部移交给村两委会,归全体村民所有,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真正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实现“村有、村用、村管”。建立镇、村、组三级责任明确的统一管理机制,真正推动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管理全面步入标准化、制度化轨道。

  言之有物,一点也不空泛。

  

  

篇十一: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____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____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____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____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篇十二: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杨梅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真正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六盘水府办函[2018]31号文件精神,经乡政府研究,特制订本乡农村公路养护活动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要求,必须确立“建、管、养”并举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以县为主、群众参与”原则,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全面构筑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序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二、工作目标加强和规范各村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标准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与维修、制止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工作:

  组长:王瑞(乡党委副书记)喻长勇(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马武怀(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李彩云(乡党委副书记)雷明林(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兵(政府副乡长)黄维新(武装部长、政府副乡长)孔繁强(政府副乡长)

  成员:祝东(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支明艳(安委办工作人员)

  祝楠(杨梅村支书)

  马仕如(杨梅村主任)

  刘纯举(姬官营村支书)

  杨志祥(姬官营村主任)

  耿和祥(幕尼克村支书)

  耿连勇(幕尼克村主任)

  张明友(台沙村支书)

  赵勇(台沙村主任)

  赵颜(光明村支书)

  张明祥(光明村主任)

  彭燚(白牛村支书)

  徐学义(白牛村主任)

  赵泽林(乡交管站协警)

  马莲卫(乡交管站协警)罗毅(乡交管站协警)朱堂宇(乡交管站协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孔繁强具体负责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的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及总结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村民委会与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四、养护标准及人员配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公路管护,以每四公里一人公路管护专人完成以下工作。1、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2、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的清洁。水泥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添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

  3、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4、排水设施无淤积,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5、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

  6、涵洞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

  7、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8、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五、养护管理职责(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职责1、公路管理站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落实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登记、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养护配套资金和养护质量考核。2、及时上报各类养护报表,做到数据准确,齐全完整。3、督促村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贫困户人员担任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并对养护管理员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工作考评制。4、加强巡查,积极协助公路管理站查处各种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市路政管理部门。5、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农村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村委会职责1、各村要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贫困户人员担任专职公路养护管理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和安全合同,对村域内农村公路进行专业养护。2、要安排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在农村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物品和设置路障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乡公路管理站。3、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工作。4、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阻断,零星塌方单处50立方米以下、路基缺口单处10立方米以下(不包括砌筑挡土墙)等路段,必须组织人员配合农路管护人员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超过以上标准、损毁严重的路段,要立即上报乡农路办,以便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5、负责对村民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三)公路养护人员职责1、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标准、不同的路面要求,严格按照交通部门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养护。2、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雨水冲刷形成的缺口应及时修补、夯实。3、所养护路段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村委会,配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属于小范围塌方、损毁情况的,必须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4、如有发现群众侵占路面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村委会。5、要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施工,养护作业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为通行车辆和行人提供方便。六、养护资金来源、使用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乡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资金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上级财政养护资金的70%用于道路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每半年根据平时督查检查和评比考核情况进行发放,10%用于考核,20%用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严重塌方、损毁的修补。3、除日常养护外的其他养护工程包括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当年发生的较大水毁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坏抢修和修复工程,采取专业化养护。资金由乡向交通局争取补助,先由乡和村自行垫付,保证公路畅通。七、检查、考核

  为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做到职责分明,乡对各路段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和养护人员实行立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路管理站不定期进行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每季一次,年终时综合二次检查结果和日常巡查情况,结合县级交通部门每年的农村公路养护评比考评结果,对各养护路段养管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拨付农村公路保养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养护工作做得好、被评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由乡给予相应奖励。对养护工作较差的路段,群众有投诉,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全年养护资金扣拨30%,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长期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路段,要求村委会立即调换养护管理员。八、工作要求1、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公路管理站要切实发挥作用,结合各村实际,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和运行各项工作。2、健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加快建立“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道路管理体系,各村要以每四公里配备管护员1名,原则上要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如出现人员变更要及时向交通管理站汇报。3、畅通信息,及时上报情况。各村要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对策举措,总结优质经验做法,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4、创新形式,做实宣传教育。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公示栏、宣传单等形式,定期不定期深入农户,认真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象生动做好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公路法律法规意识。5、加强巡视,做好全面排查。各村要认真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巡查制度,记录好巡查日志,及时调查、鉴定公路各种病害,加强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止各类侵占、污染、挖掘公路和损坏、破坏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处置并消除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

  附件:1.杨梅乡通村通组公路管理与养护目标考核办法2.杨梅乡通村通组公路管理养护日常检查考核表3.通村通组公路明细表及管护人员名单

  附件1

  杨梅乡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全面提升乡村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桥涵安全、畅通、整洁,根据《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通组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

  盘水府办函〔2018〕31号)及县政府领导批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乡乡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考

  核对象为各村。第三条由乡管理管理站对各村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2018年终对各村的考核分数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四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内容为乡村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分为乡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路面病害、桥梁养护、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第五条目标考核采用上级部门考核、乡级督查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综合评定。

  上级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养护管理综合检查,对我乡的农村公路进行检查评分,如因各村工作不力造成杨梅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终对各村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乡级督查考核由乡公路管理站开展不定期巡查,将巡查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给各村,限时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返回图片视为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每督查一次,在对各村的考核总分数中扣分,扣完为止。(三)日常检查考核每季度随机抽取各村乡村公路1公里为被检路段,每次不重复,按照日常检查考核表的标准进行评分。第六条正在改造或大中修施工路段不纳入日常检查考核。判定标准为施工路段的条件是施工招标工作已结束,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令等手续已办理,现场有实质性开工迹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公路管理站根据各村当年公路管理养护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由乡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镇交通管理站负责解释。

  

  

篇十三: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____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____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____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挡墙、桥涵、公____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____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____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____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____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____乡养护站每月____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____乡养护站____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_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____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____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____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____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____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____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

  

篇十四: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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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

  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s238255D11崑264196733朳33117815D腝362428D92趒22570582A堪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17777C21簡6283746ED6滖cSN2605765C9旉$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

  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a2167754AD咭243565F24弤269506946楆336488370荰367738FA5辥286516FEB濫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五: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村内道路管护措施

  XX镇XX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建成,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使之永久利用,长期发挥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村寨道路每个村民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条为使路面长期保持清洁、文明、安全畅通,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即包清扫、包安全、包畅通。

  第三条公共道路路旁严禁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堆放砖石、木料、粪土、柴草和垃圾,不得阻碍车辆和行人畅通。

  第四条严禁村民将污水、粪水排入道路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自觉、自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养殖户赶猪、牛、羊、马经过村寨道路时,对其在路上排放的粪便,要求主人自觉清扫处理。

  第六条严禁20吨以上的重车在村寨道路上穿行,一般重车在村寨道路上应安全减速行驶。

  第七条严厉打击破坏村社道路的行为,对车辆、重物导致的损坏道路者,责任人应及时按质、按量进行修补。

  第八条组织义务监督员及宣传员,广泛宣传,自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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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广大村民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思想。对损坏路面设施不修复的给予500元以上的处罚并责令其修复。

  第九条在工程未验收前,任何大小机动车辆不能从该路面通过,违者给予2O0—500元的罚款,并必须修复好损坏的路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拟定,于2012年12月25日在XX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通过,进行公示,由村两委、村民小组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村两委负责监督执行,并纳入村规民约。

  XX村民委员会XXX村民小组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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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

  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

  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七: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XX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XX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

  

篇十八: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

  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

  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

  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

  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

  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

  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具体金额以财政

  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

  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

  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

  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

  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

  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

  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

  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

  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

  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白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白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

  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

  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

  2.上级财政转

  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

  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白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

  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

  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

  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

  汛期

  或因白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

  乡政

  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

  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

  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

  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

  《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

  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

  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

  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

  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

  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吩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白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九: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道路项目管护制度

  村内道路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是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的。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内道路的完好的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的村内的多村路。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的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的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的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的道路管护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的道路管护工作。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推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洶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活动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的,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固等维护行为

  

  

篇二十: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汇编

 ××村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管护制度

  村内道路是全体村民共同财产,是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内道路完好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一事一议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本村内乡村路。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道路管护工作。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活动。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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