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6篇

时间:2022-11-17 12:35: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6篇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6篇

篇一: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比,特别是与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耍求相比,目前财税体制仍然存在着宏观税负偏高、财力事权不对称、税制结构不健全、支出结构不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等重大问题。财税体制改革滞后,既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不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甚至会进一步固化经济社会发展中原有的结构性矛盾,产生逆向调节作用。推进科学发展,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协调推进。

  一、宏观税负偏高,挤压居民收入增长,制约消费需求扩大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从相关资料可以判断:(一)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

  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二)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三)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四)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0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从社会保障支出比

  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丁•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一)财力快速上移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二)事权下移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

  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三)“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通常,下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

  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一)主体税种结构失衡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0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丁•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二)税种结构不合理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

  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五是现行‘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一)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4.71%上升到2003年的

  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

  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二)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与0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

  20.

  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

  1998—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子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

  1.6%,最不发达国家为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

  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亍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三)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从1985—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不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项目设置过多、过滥,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难以体现中央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引导和调控作用。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6891.5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9.2%。2005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加上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专项支付的部分,占当年转移支付总额的53.2%。由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面过宽,造成许多项目在管理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如灾后补偿和重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涉及民政、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很容易造成操作中挤占挪用、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拨付效率低等

  问题。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力补助进入地方预算,进入了地方人大监督的范围,而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是要使生活在不同区域间的人民能够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欠发达地区和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差地区而言,财政转移支付是关键。但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很难起到均衡全国各地区财力差距、促进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功能。而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规模过大,多数项目通常又要求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相配套,容易产生中央和地方相互“钓鱼”、弄虚作假等问题。现行的“税收返还”以税收来源地为基础,以1993年为基数,在“多缴者多返,少缴者少返”的机制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量和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在滚动增长中进一步拉大,弱化了税收返还作为支付手段均衡地区财力差距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未能体现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缺乏针对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利益补偿机制,难以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篇二: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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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作者:张学锐刘淑琴张应王佩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要:财政税收管理是我国整个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显著,如何发展改革完善这一体制对于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1.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收入归属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1.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1.2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享税种式分税制。我国的分税制在收入的划分上大体是: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讲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1.3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财政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2、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1994年以来我国建立的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在实践运行中发挥了较明显的积极效应,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2.1税收分享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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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享税税种设置不合理所带来的横向政府间税收管辖权矛盾。我国现行19个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虽然只有7个,但共享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却接近80%,其中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而这些主要税种,由于其税基的流动性较强,税源的跨区域分布较为普遍,将其作为共享税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带来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跨区域经营企业其机构所在地与经营活动发生地税收征管上的矛盾突出。(2)共享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所带来的纵向政府间税收管辖权矛盾。由于共享税比重较大,因此,在目前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中,约有18%的部分属于地方级收入,占地方级全部税收收入的32%左右,在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中,有近21%的部分属于中央级收入,占全部中央级税收收入的10%左右。国地税部门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交叉征管的现象,在实践中难免出现税务机关之间有关征管范围的争议。2.2税权集中管理所存在的问题。(1)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资源。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地区间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各不相同,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权管理,容易出现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但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资源品市场状况的变化与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配置地方财政资源,难以体现税权运行效率的最优化。(2)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合理划分。充分发挥地方在管理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是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上收、事权下移的状况,使得地方政府在管理本地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压力日益增大,而与事权行使相关的必要税权却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由此难免带来政府职能不到位的问题。2.3税务机构分设所存在的问题国税、地税税务机构分设为确保分税制改革的成功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是,两套税务机构在实践运行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纳成本上升的问题。(2)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地税协调中的矛盾。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措施和建议3.1以深化经济性分权为依托调整税收归属权配置,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由“税额分享型”向“税种分设型”转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无论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还是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障各级政府税收收入的有效筹集。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问题,也就是税收归属权问题,实际上是税权问题的核心,建立合理的税收收入归属机制,是有效配置政府间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并保障其规范运行的基础。按照经济性分权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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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根据各税种内在的经济特点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是实行分税制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3.2以强化法律性分权为基础完善税收立法权配置,逐步实现税政管理职能由“高度集中型”向“适度分散型”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都是有限的。这不仅对政府总体而言如此,对中央和地方任何一级政府也是如此。在中央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给地方,既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其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职能配置财政资源,也有利于缓解在税权控制近于集中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所面临的地方行政干预对税权的冲击。因此,税收立法权适度“下放”,也可以视为对中央所掌握税权的一种保护。3.3以优化组织性分权为保障改进税收征管权配置,逐步实现国地税机构分设由“职能交叉型”向“相对独立型”转变。合理的税务组织机构设置,是保障税权特别是税收征管权稳定、规范、高效行使的重要保障。当前,由于税收成本增加、协调难度加大等因素,社会上对国税、地税合并的声音不绝于耳。对此,有必要从政府权力运行的角度加以更深层次的分析。结束语: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提高我国经济水平的关键。而对于我国来说,进行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的齐心协力,在全面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之上,进行财政税收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建设贡献力量。参考文献:[1]刘茂兴,关于构建我国财政监督管理体制的思考与建议[J].财会研究,2011.[2]陈勇,关于我国税收体制的探讨[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3年08期.[3]朱云飞,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9.

  

篇三: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与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形成了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旧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很难大力支持经济增长的“新常态”,而这种“新常态”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现代经济发展核心地位的财税和金融,必须率先进行并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突破,因此深化改革财税金融体制就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财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经济体制

  1河北省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全面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必然趋势,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基本确定改革思路并进行了高端的顶层设计,以此来进一步整合改革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其中河北省的各项改革整合问题尤为突出。河北省对如下方面率先进行了积极探索:首先,对部门预算和中长期预算细化管理;其次,对政府间财政支出明确了责任划分;再次,改革实时监督,使其具备了旁站式特征;最后,改革县乡财政体制等,但是各级部门改革工作没有实现完全对接、改革进程,步骤和成效不一致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河北省财政厅为了梳理、整合,提高上述改革成果,提出了构建地方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重大举措。2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遇到的瓶颈

  2.1缺乏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支出预算约束的弱化,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收入任务,出现了丰年缓收、歉年重收的现象。预算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还体现在没有对预算资金尤其是超收收入的执行进行制度性约束,年末追加的情况频发,不利于依法治税和实时监督。河北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改革部门综合预算、完善项目预算、实现中长期滚动预算、开创全过程绩效管理相继推出。但是,河北省的系列改革缺乏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缺乏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零基预算方法应用不彻底、缺乏透明的预算公开制度和程序以及配套的预算法律制度等。2.2税收制度的功能发挥不全面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也要通过税收这个工具来实行宏观调控并调整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收收入占比较低,而流转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却占据主要地位,这就导致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较弱,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功能。2.3改革结构不合理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比重失衡,税收收入占比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导致非税收收入远远高于税收收入,而且即使是在税收收入内部,直接税收收入与间接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呈现失衡的状态。在税务改革中,部分税目定位不清晰、不明确,导

  致河北省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3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职能与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提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财政,优化配置资源、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需要科学的财税金融体制来保障。国家首次开宗明义地对财政进行了重新定位,进一步提升了财政的地位。3.1一个总体目标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通过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使之具有科学的管理模式、健全的制度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平稳的运行程序、公正公开的政策、透明的工作流程、高效的宏观调控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3.2两条主线首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进行了重大转变。深化财税改革决不能偏离市场机制这条主线,市场机制发挥程度是检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最终成效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其次,发挥省级和市县两个积极性。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市县利益紧密相连,市县政府高度关注,因此在维护市县利益的基础上改革省级层面的设计和推动改革,注意调动省级与市县共同的积极性。3.3三项主体内容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首先是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其次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最后是事权和支出责任高度匹配的制度建设。这一系列变革要以制度建设为目标,以制度措施为途径,改革作为关键环节。具体到市县,还要对市县政府债务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定位科学的现代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表现出基础性转移支付为主,辅之以专项转移支付,并通过横向转移支付予以补充的特征;努力构建现代地方税体系,做到“四个相对”,即相对完整的税种、相对独立的税权、相对协调的征管、相对健全的法制;完善市县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3.4四大联动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四大改革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成为其他系列改革的支撑和保障,并对社会、经济等领域变革的突破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到地方,应着重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科学管控财政收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细化机关经费管控等。4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4.1提升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观能动性4.1.1优化理财观念。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化理念为依托,打破传统的理财思维的局限,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与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科学的政治经济理念来持续提升财政的作用,并将之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使之在社会保障、产业升级与收入分配等方面参与国家治理,进一步提高制度改革和体

  制创新的效率和效果。4.1.2制定超前的改革方案。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角色是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平衡横向管理与纵向调控。基于横向管理层面,地方财政部门要规范财政来源,有效整合公共资源,进行科学的财力统筹,对部门预算进行制度化建设以及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等;基于纵向调控层面,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系列转移支付制度,均衡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门要归集汇总各部门分散的财政性资金,专人专管,并结合资金的性质有效整合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预算。

  4.2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应该具有“强公开,重支出,清挂钩”的特征,河北省要建设阳光、责任政府并进行依法行政需要建立起预算公开制度。因此,实现预算公开范围扩大,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完善预算公开机制,强化管理制度的监督,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平衡状态及赤字规模预算的审核重点转移并拓展至支出预算。支出挂钩在特定时期发挥出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推动作用,但是也使财政支出结构出现了失衡的态势,因此规范预算体制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就是挂钩事项的清理。4.3开放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是开放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的扩大开放。扩大开放范围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关键作用,同时有利于持续服务于社会实体经济,保证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国家金融业应利用自身的国际化

  优势,快速全面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发展背景,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拓展进程。金融市场需求层次的细化和相关产品的多元化,要求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改革,均衡直接融资与间接金融的比重,健全保险经济的补偿功能。

  4.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建立以国家社会信用部门为核心,并与各级社会信用部门密切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共同推动信用体系的发展;其次,把推行示范点建设、相关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以此深化我国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再次,将政务、商务、社会以及司法诚信建设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最后,建立健全信用立法,建设我国社会信用记录和服务机制,深化并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机制。5结语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收入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的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就成为了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分析改革中的不足和弊端,制定科学高效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实现财税金融体制的良好构建,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财政保障。

  

篇四: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于玲玲

  关键词:财政税收;经济发展;改革措施

  作为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的我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生产力发展上都有着非常鲜明的,与其他不同的特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虽然烦的比较好,但是解放生产力依然是目前我国的重要目标,因此财政税收在其中不仅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也对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流通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工作虽然在逐年进行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财政税收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改进的空间,因而推进财政税收的改革工作的发展,不仅是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我国生产力的稳步提升的重要措施。本文将对我国财政税收目前现状进行探讨,继而通过分析财政税收改革的重要性来整合一些改革措施,进而为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改革的进步做出贡献。

  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目前现状

  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财政税收工作上的改革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且由于改革的方式和方法未必恰当导致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受到不良影响。根据调查,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工作存在如下的问题。

  财政税收制度不够完善。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不断优化财政税收制度,但是仍然不够健全。例如我国对各个行业的各个项目并没有严格的财政税收准则,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有关部门的征税困难。而且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导致工作人员在征税的时候没有固定的依据,这也造成了征税的困

  境的加深。除此之外,我国的税收体系里面还有很多不合理的税收项目,但是有一些需要征税的项目却没有注明,长此以往,我国的税收额度无法保障,也就不能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管理体制需要不断优化。近年来伴随着财政税收的改革,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这是因为随着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政府的办事人员不得不要同时经历新旧兩种财政税收制度。出现的情况就是工作人员无法在新旧中自如的切换,也就没有办法有效的管理财政税收工作。加之目前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而对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度并不高,因而管理体制出现严重的问题。

  监管措施并不到位。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监管力度并不强,例如我国许多企业中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行为。例如,许多企业在提交员工的薪资时故意写上一个征缴个税线以下的薪资,然后与员工签署另一份协议,业界成为阴阳合同,以此帮助员工躲避个税,而企业也可以为员工缴纳少量的社保和其他税务。而另一部分公司则通过零申报等等多项措施而避免缴税,这种直接偷税的行为对我国的财政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部分则是漏税的行为,企业并不是不想交税,但是因为缺乏税务知识而漏缴。这一些列的行为其实都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税收监管体制做出监管才能够避免。

  预算体系并不科学。财政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实施方式就是预算体系的科学建立,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对预算体系缺乏一定的重视,例如,在实际征收税务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仅仅是按时征收,然后进行统计,事先并没有完备的预算体系,这就使得我国的财政所税收总量受到了影响。另外就是我国的财政税收部门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预算体系,但是因为范围较小,未能达成全国联网的统一,因此对资金转移等多方企业避税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工作人员的纪律并不严肃。这是目前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的重要问题,因为财政税收部门是非常重要的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取得一些“灰色收入”就铤而走险,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因而必须严肃工作人员的纪律,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严格检查和评估,把那些工作散漫并且没有原则的员工剔除出去。

  二、改革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面谈到了我国目前财政税收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不能只看到问题,但是对于财政工作出现的问题却必须立刻制止。这是因为财政税收工作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着国家的发展,也关系这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首先,财政收入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保证国家的收入,也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出发。因为只有国家的收入稳定了,国家才能积极的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保证国民的医疗事业、教育事业和科技发展事业等等。而财政税收改革,正是在优化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提高我国的财政税收效率,进一步保障我国的国家收入。

  其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我国的人口众多,税项驳杂,改革财政税收制度也是为了使我们的财政税收体系更加完善,让老百姓纳必要的税,也更加是为了让纳税变得更加容易和简单,实现财政税收的现代化。

  财政税收改革深化的具体措施

  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财政税收体系。首先,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对有关财政税收的立法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谨慎的修改。其次,相关部

  门应该建立完整而富有地方特色的财政税收制度。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最优质的财政税收流程。因为近年来我国经济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出现了巨大的调整,因而,财政税收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必须建立适合当下的财政税收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财政税收制度进行征税,避免偷税漏税的行为,也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前文已经说过,财政税收工作部门是我国十分重要的部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工作人员的廉洁和工作态度的正确。因此需要对政府公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并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考察机制,定期对财政税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和测试,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懈怠的工作人员坚决不予留用。

  建立完善的财务税收监察机制,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去年某女星偷税漏税的事件得到了国家和广大民众的重视,因为税收在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而这种事件并不是偶然事件,事实上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严重的偷税漏税的情况,因而财务税收部门必须提高税收监察能力,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是可以通过层级监管的模式进行监督,以免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极强税收宣传,提高全体国民的纳税意识。在欧美国家,公民纳税非常自觉,那是因为一旦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即要面临非常严酷的惩罚。而且,许多发达国家公民都以纳税为荣,因为他们甚至税收关系着老百姓的民生大计。因此我国需要加强税收使用的透明化,让国民切实意识到缴税是为了以后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福利,从而提升中国国民的纳税意识,进而支持我国的财政税收事业。

  三、结语

  实际上,财政税收并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机构所宣布的一项政策,它关系着老百姓的民生大事,也是我国社会建设和生产发展的重要后盾。只有当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的时候,我们国民的生产和生活才有所保障。而财政税收改革正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储备力量。但是财政税收的改革并不是朝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我国从国家部门到普通国民的通力合作,既需要国家切实的改革和监督,也需要老百姓较高的纳税意识。

  

篇五: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财政部门内部的预算监督等机构出现多重设立的问题导致出现职能的交叉从而不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口径不能够真正区分清楚不同的职能部门的责任所在最终导致财政工作的效率低下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互相推诿的问题时有出现

  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政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本文在分析财政体制基本情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相关解决策略,对于今后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发展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对策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改革不断深入,具体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①财政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1994年,我国全面推出分税制改革。1998年,我国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性领域,转向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服务。从1999年开始,推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改革。2007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和绩效考评试点。②财政分配关系获得调节,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预算收入管理,能够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的更加规范化。在最近的几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达到了分开中央地方管理权限和范围的目标,有利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扩大,能够保证财政向中西部地区的倾斜。1994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不包含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根据33%的税率来进行征收,能够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的更加规范化,能够将各种包税办法和对国有企业的调节税取消。③预算支出结构达到调整和革新,财政资金主要倾向于民生领域。民生方面的财政支出数额正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最近的几年来,扩大了数十倍。

  一、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目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政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其中面临的问题。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所述。

  1.财政政策、编制、执行和监督之间缺乏有效制衡。当前的财政政策、预算、执行和监督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合力,缺乏相互之间的密切联系。财政部门内部的预算、监督等机构出现多重设立的问题,导致出现职能的交叉,从而不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口径,不能够真正区分清楚不同的职能部门的责任所在,最终导致财政工作的效率低下,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互相推诿的问题时有出现。与此同时,财政政策、编制、执行和监督因为存在着职能方面的重复设置,会出现做同样的工作的问题,并且会导致不同的文件之间的分歧,不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决策,也导致财政预算执行部门很难决策。另外,财政预算监督也存在着问题,不能够较为详细、具体的编制预算草案,不能够保证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的具体性,所有科目的规模数额都存在着扩大的问题,并且不具备较强的公开透明性。

  2.预算管理工作有待健全。在现阶段,仍然没有形成绩效预算机制。项目支出不具备可供参考的立项标准,专项支出也能够保证绩效预算的原则得到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仍然没有形成较为科学有效的评审机制。事前并不能够对项目支出预算做出真实、合理、科学有效的绩效评审工作,在事中,也不能够科学有效的对项目支出预算做好督导工作,在事后,不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与此同时,预算调整也不科学。随时调整预算收支,改变预算科目的现象经常出现。资金分配也不均匀,从而造成部分单位为了得到资金而形成预算编制的浮夸和随意性的问题,导致财政预算不具备权威性。另外,预算执行存在“散、慢、弱、低”的问题,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非常低下。

  3.财政监督法制、体系、方法有待健全。在现阶段,财政监督的法制保障是非常落后的。当前的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主要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方面,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与此同时,不具备较为健全的财政监督体系,并没有理清楚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也不科学,时常出现交叉工作的问题。另外,不具备较为规范的财政监督机制,相关的监督方法也不具备多样性,监督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直接检查的方式来进行,不符合当前的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外部监督机制也比较缺乏,不能够有效发挥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的监督作用。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转变财政体制改革的观念

  只有转变财政体制改革的观念,才能够在新的观念的指导下,建立新的财政体制改革制度,更加有效的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首先,必须坚持大局观念。预算管理和监督体割改革在财政各项改革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定要站在全局、战略的高度来理解他们的重要作用。其次,一定要坚持责任观念。再次,一定要坚持民主法治观念。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应该是民主的,必须坚持民主原则,保证我国财政的所有收支行为必须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后,必须坚持绩效观念。预算管理和监督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就是必须取得最高的绩效。另外,也应该坚持诚信观念和危机观念。

  2.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大胆借鉴国外做法,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政府职能,具有法律约束,科学、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模式。一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分级预算制度,坚持财力下移,提高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公式化、均等化的改革方向。三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部门预算和复式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四是推进财政机构改革,建立财政政策、编制、执行、监督四权相对分离、相互制衡机制。

  3.加强财政外部监督工作

  加强财政外部监督工作,就是要做好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工作。实现这方面的监督效能的全面加强和提升,从而保证我国的财政部门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力量,切实秉承公开、公正、透明的财政改革原则,不断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工作,不断突破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的瓶颈。加强财政外部监督工作,就要求不断修改和健全《预算法》及相关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做好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也应该逐步建立健全人大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并且,要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和结果的审计工作;另外,逐步做好“阳光财政”工作,保证财政改革的公开透明程度。

  综上所述,本文进行了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初步探讨,提出了几点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今后的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让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再平.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J].当代经济管理,2011,(08).

  [2]谢凤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走向趋势[J].财经界(学术版),2011,(03).

  

篇六:关于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财政学论文

  系别数学与统计学院金融学5121233刘星兰刘喆

  专业名称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2015年1月5日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体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体制依托,并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和政府运作效率有着深刻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伴随着各个历史阶段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的改革取向是由集权逐步走向分权#在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施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改革开放后,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1994年运行至今,分税制财政体制显现出良好的经济与政策效应,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既有财政体制也显现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及之后的调整与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按税种的归属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国税与地税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以及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妥善处理原体制补助与上解事项,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级财政体制。1994年以后,中央依据体制运行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等方面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与规范。

  1、1994年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与变动

  (1)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2)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3)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4)成品油税费改革(5)其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调整

  2、1994年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税收返还制度的发展与规范(2)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健全(3)1994年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与规范

  2000年前后,虽然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一些基层政府公用经费不足,甚至到了难以正常运转的地步。为化解县乡财政困难,财政部推进了以下改革:构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建立“三奖一补”县乡财政困难激励约束机制。2010年9月,为进一步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全面部署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这一机制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以奖代补、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由中央财政根据工作实绩对地方实施奖励。创新省对县、县对乡财政管理方式。2005年后,在财政部的推动下,各地区不断探索创新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推进了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省级财政在省辖区域内对财力差异的调控作用,有助于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减少财政管理级次,降低行政成本;乡财县管改革有助于集中和加强乡镇收入管理,控制和约束乡镇支出需求,统一和规范乡镇财务核算,遏制和缩减乡镇债务规模,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

  二、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发展进程中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次财税制度创新。与1994年之前各种形式的财政体制相比,分税制财政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其20年的运行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1、构建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级财政体制基本框架

  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兼顾各方利益关系、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和划分,并以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基本匹配,使各级财政都能够在法律规范的体制框架内行使各自的职责。显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载体,分税制财政体制所顾及的利益范围较之前的财政包干体制更为完整,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均得到承认与体现,从而跳出了传统财政体制下仅强调中央或地方某一方财政利益的限制,基本实现了财政体制的稳定与明晰。

  2、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

  1994年分税制改革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起各级政府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组织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1994年之后,我国财政实力不断壮大,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势头。

  3、中央政府调控能力增强,促进了地区协调发展

  通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后续收入划分格局的调整,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不断提升。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

  到2010年的52.4%。中央财政实力的增强为中央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提供了财力保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快速增长,由1994年的59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33.64亿元,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94年的14.61%提高到2012年的37.62%。中央财政实力的提升,不仅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财力基础,也有力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4、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抑制了地方的盲目投资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100%的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划归中央,降低了财政增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关联程度。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延续了这一改革思路,从制度安排上削弱了地方政府粗放发展加工业和盲目投资的冲动。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来自第三产业的营业税划归地方,提高了地方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的主动性。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和经济行为产生了积极变化,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5、增强了地方政府强化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加强了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

  分税制财政体制初步理顺了政府间的责权关系,在政府间建立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的约束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各税种按划定的标准分属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各级财政收支规模约束明显增强,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主动性显著提高。

  三、20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构建起的一个制度框架,为争取地方政府对改革的最大支持,采取了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体制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仍带有旧体制的印记。虽然经过多年的调整与完善,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既有财政体制距离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仍有一定差距。

  1、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其后的制度调整未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行大的调整,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积累了较多矛盾。一是地方承担了较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如国际界河的保护、跨地区的污染防治、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海域和海洋的使用管理、跨地区经济纠纷的司法管辖等事关国家权益,涉及多个地区,应由中央管理,却交给了地方。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等宏观经济管理职责也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但目前却由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二是中央承担了部分属于地方管理事项的支出责任。如地方文化体育事务、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央相关部门给予了相当数量的资金补助。三是“中央政府点菜、地方政府买单”的现象较为普遍。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增加支出的政策,但却没有同时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力,加重了地方的财政支出压力。

  2、政府间税收划分不尽合理

  一般而言,跨区域的生产和流通%收入再分配以及总需求的调节由中央负责,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收入应划归中央;地方政府需要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地方主体税种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低,因此,最终销售税、房产税、所得税中非累进部分以及使用费与规费收入等适合划归地方政府。基于上述原则,现有税收划分格局存在以下问题: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地方分享比例过高,不利于有效遏制地方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冲动;个人所得税累进部分的收入也列入分享范围,不利于调节收入再分配和保证地方收入的稳定;地方承担7.5%的出口退税,口岸城市出口退税负担相对较重;尚未开征最终销售税,房产税仍处在试点阶段,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快速推进,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日渐突出。

  3、中央财政集中度较低

  中央保持一定的财政集中度,既可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平衡与稳固,维持政府间关系的稳定。关于中央财政集中度,虽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总体上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含社会保障基金)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中的中央财政集中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由1993年的22%上升到2002年的55%,2012年为47.91%。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是政府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将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政府性收入计算在内,2012年全口径的中央财政集中度不足30%中央财政集中度偏低,削弱了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以及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的能力,与我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行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这两类转移支付应基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分别设定具体的政策目标和准入门槛。但由于中央与地方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和合理,现行各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性较弱,各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政策目标不够明确。此外,既有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是渐进式改革的产物,转移支付各项目的设立都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承担着为特定改革任务保驾护航的重任。这在一定时期内有助于推进中央相关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造成现行转移支付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财政支出,提供符合当地居民实际需求的公共服务,也难以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效益。

  5、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是涉及到中央与省之间的财政体制安排,许多地方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要求进行规范。各地实行的多是复杂易变、形式多样的分成制与包干制。各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规范和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层层下移,县乡财政的支出责任较重。各级地方政

  府收入划分采用了统收统支、总额分成、收支包干以及按税种划分收入等多种体制形式,并存在着财权层层上移的倾向。相当一部分地区省以下转移支付力度不足,很多省级政府尚未承担起均衡省以下财力、保障基层政府基本支出的责任。省以下财力的横向和纵向分布格局不甚合理:从横向财力分布看,部分地区县级财力水平差距悬殊;从纵向财力分布看,省、市、县人均财力差距较大。近年来,县乡财政困境有所缓解,但总体支出水平仍然偏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依然较弱,影响到基层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

  四、分税制的改革发展方向1、转变政府和财政的职能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我国不断倚重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等经济主体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活动,由此弥补了财政投资性支出的不足和非国有企业的局限性,有效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但也加剧了宏观调控的难题,带来政府和市场、企业的边界不断模糊的现实,增加各级财政负担,并蕴含着相应的财政风险。因此应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和市场#企业的边界清晰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有企业的活动范围,使之真正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职责

  有效的财政分权必须明确各级财政的职责,并有相应的预算支持。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各级财政的支出职责范围和公共品提供效率等方面问题。理论上,对于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安排,一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受益原则、效率原则、行动原则和区域原则。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无论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节能环保,还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政府的职能范围都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财政需同时承受处理原有体制欠账和新体制欠账的双重压力,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的风险。在新的阶段,财政需承担如下的体制欠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人与生态的科学发展等。与此同时,财政需要承担本身的职能,即提供民生公共品、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稳定和发展等。在界定财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各项职能的提供主体,尤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事权和财政支出职责的划分。随着市场经济范围的扩大,许多事物越来越宏观化,如道路交通的统一规划#环境生态的保护#教育投资的基础化、甚至疫情的防御和救治。这些原本具有较强区域性特点的公共服务不再是地区事务,随着经济一体化,人口和资本流动带来的效益外溢,地方利益观念增强对外部负效应的漠视,这些事务越来越多地要求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参与和协调。对于卫生防疫、跨区域性公路和铁路、教育、防洪设施、水利兴修、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国土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应打破行政性分权的做法,缓解当前主要靠地方提供上述公共品的困难,明确各级财政支出的责任分担机制,减少各级财政之间容易扯皮、相互推托责任的问题,将上述支出逐渐列入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的共同

  职责,由中央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在资金上由享有主要收益的地方提供,上级政府和中央适当的资助;或者由上级政府和中央共同提供,共同分享收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工业化和城镇化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机遇期内的财政支出重点,因此政府公共投资的事权划分、资金来源、融资机制,都将直接影响到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必要理清各级财政的投资性支出范围和纵向投资责任,改革投资性支出的融资体制和机制,有助于处理财政体制和基层财力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机制和制度,不断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对基础设施等投资性支出的财力支持。

  3、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财政,优化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范围,调整和优化纵向税收收入划分形式,主要采取重新设计财政职责或税基共享、税收分权,而不应采取税收分成办法,因为后者不利于明确转移支付接受者的受托责任,无法形成有效的收入预期,而税收分权或税基共享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将税制优化和财力配置优化相结合,使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更为合理。目前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税制改革事项,其对于税制的完善、税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形成正向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增值税的“扩围”会带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调整,引起地方的财力与事权的更大缺口,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健全地方税体系,确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理论看,房产税由于受益性强、分布均衡、透明度高、税基稳定等方面的优势,具有成为市县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能,应逐渐培育房产税的筹资功能,以弥补增值税扩围改革带来的财力影响。从房产税的收入用途看,房产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而地方投融资体系同样是为地方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进行融资和投资,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目标的一致性。在当前地方投融资体系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地方可以逐渐将房产税用于投融资平台的运转。

  4、健全转移支付制度,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随着事权和支出责任重心的上移和中央财政集中度的提高,需要对现行转移支付体系做相应调整与规范。针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主要应定位于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有效实现上述政策目标,需要不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扩大一般转移支付规模,逐步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首先,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弥补横向财政失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框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其资金来源的确定性,优化资金分配方式,积极运用公式法和因素法合理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政策目标,选择切实可行的转移支付完善路径。当前阶段,应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切实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其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分类清理、整合和规范,大幅度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合理设定专项转移支付进入门槛和准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全面清理名不副实和已经过时的项目,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和应急类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甄别,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减少中央对地方事权和支出项目的干预,将现行对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直接面对最终受益人。最后,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程序与标准,确保转移支付运行框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转移支付的政策实施效果。

  5、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对于基层财政,无论是中央层级的财政体制还是省以下财政体制,归根结底都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解决基层财政困难。通过省管县、乡财县管等方式,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使其与相应的事权相匹配。但无论是“省管县”、乡财县管、还是其它激励型财政体制措施,都是操作层面的创新。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从长期看,应逐渐突破这些制度创新,在纵向事权配置方面做进一步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寻求各级政府之间财力和事权的合理配置。目前而言,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尤为关键的是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确定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优化不同政府层级之间财力分配,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通观整体税制格局,在不增设新税种的情况下,可以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当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新资源税、尚待推广的房产税改革。相互权衡可知,新资源税相对于未来可能带来增收效应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改革来说,所受的税收征管难度的约束较小,增收相对容易,因此可以成为资源型地区的主体税种。对于各级财政主体税种的考虑可具体如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此三者指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资源税、环境税(尚未开征)等税基流动性较强的税种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由此发挥这些税种的中观调控功能;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适宜地方政府征管或者财力相对稳定的税种,作为市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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