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7篇)

时间:2022-11-24 16:5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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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7篇)

篇一: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全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维护全县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按照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薄弱、粮食生产效益低,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等问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三)明确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粮食生产、流通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全面负责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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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职责任务。细化考核办法,确保责任落实,考核到位。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总量(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粮食生产需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试点,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土壤改良培肥。严格执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增加粮食总产量。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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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重点推广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旱地粮食作物机播等技术,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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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有机肥施用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提高种粮积极性。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十)抓好粮食收购,防止卖粮难。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优化粮食库点布局,改善仓储设施,扩大收储能力,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粮产后服务工程”,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建设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体系,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卖粮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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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引导种粮农民走向市场,及早发布收购数量和价格信息,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采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篇二: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4-8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

  2018-04-1821:38来源:新华社【字体:大中小】打印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篇三: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1年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内容提要26Feb___近日,___、___印发《地方___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___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___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___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市场监管___有关负责人就《地方___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答记者问《规定》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___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等。

  ___省市县三级已实施“党政同责”在中办___文前,___省市县三级就全部以“两办”名义出台党政同责实施细则,提前实现全覆盖;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层层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党委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举措,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各方力量,拿出真金白银,加大资源投入,夯实监管基础,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属地责任得到有效强化。各地党委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加大食品安全检查调研力度,定期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___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并且权重不断加大,普遍按要求达到了___%以上。截至___年,___已建成___家五星级、___家四星级、___家三星级市场监管所;照“___个1”的标准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食安办基本实现规范化;有效发挥四个平台作用,明确全科网格员职责清单。___年累计有___万人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接受培训,巡查上报隐患___万余个,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2021年地方小热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___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工作。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___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L/T800-___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___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___《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___安全工作规程》___《事故调查规程》3职责3.1厂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

  4.1.3对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情况,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做出正确的结论。

  4.1.4各生产部门对内承包的生产任务和对外承包的经营项目,都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措施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1.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党、政、工、团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做好各项工作,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4.2厂长4.2.1厂长是安全生产的

  4.2.9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4.3生产厂长4.3.1在厂长领导下,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及全面技术领导责任。___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及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反事故演习。4.3.2审批各种现场规程、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重大试验措施、运行措施、重大技术改进措施以及固改工程设计等,并对其正确性负主要领导责任。4.3.3___年度、季度反措、安措计划的编制和___,待批准后要对其实施负全部责任。4.3.4按时参加月度安全例会,听取汇报,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及时解决,___对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隐患以及频发性事故的专题研究。4.3.5___、领导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整改工作,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应及时___消除,涉及几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应___协调解决。对安全性评价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领导并实施危险点分析工作,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___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制订方案,督促限期解决,在未解决前应研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交付执行。4.3.6参加或主持事故(包括性质严重的障碍)的调查分析,严肃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吸取教训和防范对

  

篇四: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字号】鹰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鹰府发〔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赣府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粮食安全责任(一)强化县(市、区)【含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

  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储备任务,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确保军粮供应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137.7万亩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3.15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粮局、市审计局。(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按期完成国家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全市建成高标准农田60万亩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及质量提升项目。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粮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开发办、市气象局。(五)注重粮食生产科技创新。将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双季双机插”、“双季双抛秧”和“中稻+再生稻”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力争到2020年,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总数达到20个。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注重向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重点解决粮食生产中育秧、机插、机防和机烘等难题,突破水稻全程机械化瓶颈。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扶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粮食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粮食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提高集约经营水平。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供销

  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保护种粮积极性(七)落实粮食扶持政策。落实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

  性,发挥政策激励效应。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提高水稻保险金额,推动将病虫灾害纳入保险范围,降低水稻生产性风险。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农发行鹰潭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抓好粮食收购。科学统筹设立粮食收储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市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并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服务措施,让农民售粮方便快捷,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标准和收购守则,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储粮鹰潭直属库、中储粮贵溪直属库、农发行鹰潭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市场稳定供应(九)健全粮食储备保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省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今年早稻上市要全部落实到位,并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市、县级粮食储备相关费用、利息补贴、轮换亏损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制度,大力提高科学保粮水平。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逐级上报。探索建立政府储备

  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农发行鹰潭市分行,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应至

  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要求,建成集应急、军供、成品粮储备“三位一体”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按照不少于10天的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市、县两级成品粮油储备。各地要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市场调控、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合理布设粮油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粮食库存和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等损害国家和种粮农民利益的涉粮案件。加快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各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农发行鹰潭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发展粮食流通产业(十二)加快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

  和商业网点规划。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整合存量仓储设施资源,中心库、新建库点应选址在206、320国道等交通便捷处,改善一线收纳库建设,2020年前基本建成与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适应,与粮食流通及收购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粮食加工企业、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清理、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推动粮食产销合作。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市内企业与销区的粮食企业产销协作,建立紧密稳固的合作关系。抓住国家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主销区粮食企业在我市建设粮源、加工基地与仓储物流设施,开展储备粮异地储存,促进粮食流通。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粮食企业前往主销区建设营销网络,扩大粮油销售。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十四)推动粮油产业提质升级。加大对粮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支持粮油加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控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加工企业开展粮油及其副产品的精深加工,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实施粮食品牌战略,加大品牌宣传推广,扩大品牌影响力,做强“鹰潭大米”品牌。支持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并购、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现代粮食物流配送、粮油电商平台等新型业态的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五)强化粮油质量监管。着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快“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店等经营网点建设,2018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服务网络。市、县财政要为“放心粮油”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试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技术,建立粮食标识制度和追溯机制,构建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强对粮食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含量的检测,防止不合格粮食进入市场流通。建立污染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积极探索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分工协作机制,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加强源头治理。加强粮食生产污染治理。加强对耕地土壤质量的保护,积极开展“四控一减”实验示范,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农药和高效大中型药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快重金属污染土地的农业生态修复,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采取限种、禁种措施,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源头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七、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十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存储、加工、消费等各环节的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大力普及节粮减损、科学膳食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健康

  消费,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文广新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市场

  和质量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

  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开展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相关工作。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将粮食安全有关任务分解落实,并层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发改委、市农粮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定期组织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篇五: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1乡镇学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汇报按照县委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我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组织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认真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201835号文件精神并将会议相关精神传达到各村驻地各单位各村干部驻地各单位责任人也认真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从而全镇掀起学习宣传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热潮现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精神情况总结如下

  乡镇学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按照县委、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我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组织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认真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2018】35号文件精神,并将会议相关精神传达到各村、驻地各单位,各村干部、驻地各单位责任人也认真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从而全镇掀起学习、宣传、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热潮,现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精神情况总结如下:一、绷紧弦、守红线。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制度性举措,大家始终把安全生产这根弦绷紧,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二、带头抓、扛好责。我镇时刻聚焦《规定》这部党内法规,明确我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要求,使领导班子成员不仅带头抓好学习,还要带动各个部门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贯彻落实到

  !谢正指出请敬处之足不有范质优供提户用大广为力致们我,文本览浏迎欢

  位。三、保安全、促发展。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无小事,出了事,就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xxx镇是旅游景区镇,时值旅游旺季,游客逐渐增多,这无疑给我镇安全生产带来更大压力;当前,已进入汛期,防汛防滑任务陡然加重,随着学校的放假,防溺水刻不容缓,108国道道路塌方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这一切需要我们持续抓好旅游设施安全、防汛备汛、河道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切实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通过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学习、宣传、落实,强化了我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落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学习贯彻《规定》落到抓安全生产,促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脱贫攻坚等上来。xxx镇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

  !谢正指出请敬处之足不有范质优供提户用大广为力致们我,文本览浏迎欢

  

  

篇六: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5.10.282015.10.28内府发[2015]39号粮食市场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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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5]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重大责任。我市是四川的人口大市、农业大市,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转移,转化用粮缺口较大,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保障粮食安全面临较大压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自觉担当粮食安全责任,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毫不动摇,确保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二)明确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县(区)长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减灾能力;保护好耕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

  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粮油应急供应体系,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三)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县(区)的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粮食安全工作。

  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全市380万亩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加大耕地质量建设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作管护,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建设用地审批,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开展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五)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区)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实施农业节水灌溉措施,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

  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八)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全市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降低粮食灾害损失。

  三、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九)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和指向性,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和主产区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粮食补贴资金行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十)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收购网点,开展多渠道收购,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积极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努力减少农民粮食产后损失。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好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粮食经纪人入市收购粮食,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出现卖粮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的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标准和收购守则,坚决查处“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十一)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农村粮食专合组织+基地+订单”的模式,对粮食生产基地推行统一机械耕作、统一供种、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病虫害管理、统一收获收割,大力降低种植成本。要继续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努力降低农户粮食储存损失。鼓励和引导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粮食加工销售利润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四、创新工作机制,管好地方粮油储备(十二)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农发行足额发放储备粮油贷款。参照省级储备粮油标准制定市、县级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各县(区)要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和充实成品粮油储备。对中央、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级储备粮油

  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将地方粮油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三)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联动效应。

  五、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十四)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各县(区)要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基础设施抓紧规划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将粮库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维修改造的仓储设施,要配置先进适用的收储作业设备。各县(区)要统筹安排中央、省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库”建设。(十五)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仓储设施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十六)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各县(区)间要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重点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支持企业从市外引进粮源,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鼓励和支持粮食骨干企业、转化用粮大型企业到省内外产区投资建设或租赁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或到省内外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

  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十七)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流通高效、收储保障、供应有力”的要求,结合实际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兼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粮食企业资本市场,优化金融环境。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债务等问题。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引入非公资本、改制重组等方式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十八)推动粮食产业升级。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食品加工、饲料转化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升级。将粮食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区化。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有效增强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粮油产业扶持力度,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等工作。(十九)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激活粮食加工产业潜力。推动粮食就地转化。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偏紧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七、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二十)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调控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宏观调控载体作用。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健全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加强市场对价格信息发现功能。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健康发展。(二十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区)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

  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油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

  (二十二)加强粮食监测预警。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完善粮食市场行情、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及时准确上报粮情监测信息。

  (二十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计量数据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披露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

  八、健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治理(二十四)加强源头治理。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大力推广高效肥、生物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确保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二十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挂牌区域质检机构为骨干、粮油储备企业内设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统筹高效的粮油质检体系,采用先进、快速检验手段和技术,掌握原粮卫生安全状况,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置工作。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二十六)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区)、乡(镇、街道)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促进全民健康消费(二十七)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认真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机关、进企业等行动。宣传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二十八)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十、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二十九)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全市粮食安全要建立在市长领导下,分管副市长直接负责,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左右协调的责任机制,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人才支撑和科技支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为“三农”服务,大力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三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和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监督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县(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附件: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内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附件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牵头单位主要分项工作对应正文条款分项要点分项细化1市发展改革委抓好粮食收购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属地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管理。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第十条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鼓励和引导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第十一条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第十二条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建立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协调机制。第十三条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安工程”,加快粮食“危仓老库”改造,建设“智能粮库”。加快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建设。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第十四条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对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实施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引入市外粮源,确保区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第十六条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推进混合性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债务等问题。第十七条推动粮食产业升级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团,支持企业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支持建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第十八条1市发展改革委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相结合,推动粮食就地转化。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第十九条完善粮食调控机制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职能职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检验。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第二十六条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加强“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第二十七条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第二十八条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第二十九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牵头完成省政府对我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有关项目考核工作。牵头完成对各县(区)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具体考核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第三十条2市农业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第四条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4个粮食生产重点县(区)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第五条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第六条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第七条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八条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第二十五条3市财政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区)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第九条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分级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协助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妥善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第十七条5市国土资源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第四条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第五条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第七条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在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第十四条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第十七条6市环保局加强源头治理组织协调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防治,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第二十四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制。第二十五条7市水务局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第五条8市审计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将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情况纳入相关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第四条9市地税局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在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10市工商局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第二十六条11市质监局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第二十四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第二十六条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粮食的市场准入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第二十六条13市商务局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商业网点规划。第十四条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第十八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支持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第二十五条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14市教育局15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6市总工会17团市委18市妇联19市委编办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研究和指导,适应我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九条20国统内江调查队加强粮食监测预警支持开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加强机构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第二十二条21农发行内江市分行抓好粮食收购支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第十条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支持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轮换。第十二条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对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第十

  八条22中储粮内江直属库抓好粮食收购按照国家政策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统筹设立收购网点。第十条

  ——结束——

  

  

篇七:贯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7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容,及时组织研

  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

  •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

  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容;

  •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

  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容和干部

  培训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容,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

  问题;

  •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

  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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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

  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

  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

  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

  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

  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

  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

  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

  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

  决重点难点问题;

  •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

  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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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

  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

  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

  •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

  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

  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

  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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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容。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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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职责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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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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