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15篇

时间:2022-11-09 17:55:0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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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15篇

篇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4、乡镇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六、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七、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勿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九、资产经营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和安全和保值增值。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篇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

  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

  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

  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

  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

  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

  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

  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

  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

  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

  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

  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篇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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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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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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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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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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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

  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

  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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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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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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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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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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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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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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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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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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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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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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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

  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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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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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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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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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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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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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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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

  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代管。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

  3、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约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入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对村内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填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5、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6、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7、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每季度报账时,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8、年终乡财政所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9、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服

  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乡纪委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心直接拨付到专户管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级生产性支出等收入,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方案为依据,按事先收入及时缴存专户。

  (三)村组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的,其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实现后及时缴存专户。

  10、坚决取缔账外账、小金库。村级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三资”帐内管理,严禁村级另设置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条据必须按季度及时报账,严禁跨季度报账和压库抵库。对跨季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对跨季度的收入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村,乡纪委将按违纪违规资金全额没收,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备用金数额按村规模大小和专户存款余额核定,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村级除乡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资金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可随时拨付村级应急资金。

  12、中心总出纳负责按各村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与信用社对账单进行核对,与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所有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村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保管,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中心总出纳核对存款余额,与中心记账会计核对现金余额。

  13、村级支出实行季报制。支出票据必须由村主管财经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票据进行审核,报账员根据已审支出票证用途,分类粘贴、汇总、填制支出原始凭证整理单到服务中心报账。

  14、乡财政所记账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结账、对账。结账前由审评员对各种收支票证进行审核,按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结账报账;对超出年度预算项目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证,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对违纪违规票证,要当场予以收缴。当季支出必须当季报销,严禁跨季或跨年报账。

  1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按照乡规定的项目标准,量化管理到人,取消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压缩村级行管费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级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原则上总额控制在村级转移支付的30%以内。其中:村干部电话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

  按实际情况将总额分别控制在2000元、2000元、2500元、8000元以内用补助的形式发放到人,超额部分一律不得入账。对预算外的计划生育不久(外出追逃)、争取项目资金等特殊支出,必须先书面报告乡政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将审批书面报告作附件。

  16、村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乡组织办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人。

  17、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级5000元以下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拟订支出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后有决算。

  18、公益事业性支出,坚持“专款专用,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19、村集体资产收支实行“三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乡财政所审核签章。

  20、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21、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2、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财政所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23、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

  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议事会会长的签字,上报乡财政所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示。

  24、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2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原则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有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强烈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时,村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26、评估后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财政部门备案。

  27、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委托评估、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

  28、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1、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由优先承包权。

  32、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村议事会代表组成,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交服务中心备案。

  33、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由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连同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在服务中心和村公示15天。

  3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服务中心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35、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36、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由服务中心统一归档,复印件交村登记。

  37、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38、招投标范围:

  (一)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二)农村集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置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给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39、投招标方式:投招标由乡纪委、服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乡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委会委托乡政府在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40、招投标程序:

  (一)民主决策。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

  

  

篇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三资管理,确保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1.村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委会在年初编制预算时

  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年终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制订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2.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两部分。财务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务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农业发展支出、社会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3.财务收支预算需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提出,再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要严格按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收入管理制度(一切资金由报账员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收取)1.以村为单位收取的各种代收款,必须向农户开具收款票据,报账员在规定时间内把收取的现金存入村委会基本账户,从银行取得存款回执单记账。2.村集体的房屋、耕地、林地、荒地等资产资源被集体或个人占用、临时使用、租赁或对外出让等,要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款项由报账员收取。开具收款票据,当日或次日将收取的款项存入村委会基本账户,向银行取得存款回执单记账,并将收款票据记账联交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记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3.政府拨款、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补贴收入、奖励资金等直接拨入村委会基本账户,到银行领取拨款通知单,作为记账依据;若对方要求开发票的,则另开发票,发票记账联连同拨款通知单(作附件)登记入账。其他应纳入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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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出管理制度(一)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村集体的所有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一般要求开税票,确实无法开税票、数额较小的,可用村级现金支出票据书写,但必须有购买清单、收据等附件)经办人要对支出票据签字并注明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所有收支票据的真实性把关审核,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由委托代理会计复核予以入账。(二)资金的领取:领取资金,实行双印鉴制,由村委会负责人、报账员一起到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填写好支票,盖好村级负责人、报账员印章、村委会公章,经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保留回执单连同支票头记账。(三)审批1.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由经办人、报账员、审批人签字。2.审批权限:村集体开支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1)非经营性开支: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由村主任批准;500-1000元之间的(含1000元)由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批准;1000-2000元之间的(含2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由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5000元,召开村两委、村监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2)经营性开支: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0-5000元之间的(含5000元)由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批准;5000-10000元之间的(含10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由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方可核销;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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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召开村两委、村监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2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

  3.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在决议书上,再由支书审核,村主任签字后入账。

  4.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村主任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由村支书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四、票据使用管理

  1.各村与内部成员之间发生收款业务及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开具统一收款票据,具体包括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及以资代劳款项;村内依法依规向村民分摊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等,统一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2.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取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房屋出租收入、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发生的其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款项等,一般到税务部门开据税票入账。

  3.无法取正规发票的小额支出,或用灵山县减负办统一印制的《村级财务支出票据》书写,加盖村委会印章后生效。但必须有清单、一般收据作附件。

  4.票据领取,报账员到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按票号领取,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自行销毁、涂改、伪造或拆分使用。报账员与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必须核对一次票据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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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记账联由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记账,存根联由报账员保管,并将形成的档案资料按时上交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记好流水账。

  五、财务人员管理制度1.各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配备工作人员至少3名,具体代理村级会计业务。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财务收支审批实行村委会主任审批制。2.各村依据实际情况,设出纳员或报账员。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本村的财务人员。3.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办理财务收支事项,规范收支行为。4.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本村各项财务经济活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相关业务,有权向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5.财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6.财务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7.镇村级代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计账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出纳员或报账员负责收款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票据报账等工作。六、民主理财制度1.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财务监督权,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篇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根据省、市、区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三资”监管工作体系(一)全面落实村级民主监督管理。“三资”监管的源头在村级,村“两委”和村监委主要领导是村级“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抓规范管理,又要带头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监委负责对村级“三资”的日常监督,立马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按月、真实、准确地做好报账结账工作。(二)明确镇监管主体责任。镇政府履行好“三资”管理的主体监督职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联系村负责人具体抓,定期听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检查督促村干部按章办事。(三)加强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各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三资”中心主任对村集体各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仔细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办手续或不予办理报账。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工作。二、规范收支监管(一)加强收支管理。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年内可能实现的收入进行摸排,建立村级收入来源档案,村委会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年度村级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书面报“三资”中心备案;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区农委、区

  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建立领取、登记、核销台账;收款收据不得发放到村,统一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开据收取;收取的资金必须三日内缴存银行。村内所有经济业务事项,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办理和报账,其他任何人不得经手。杜绝新增债务、逐年消化老债务。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村级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村为单位统一列表造册,务工者签字盖章,严禁白纸条入账。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村监委审核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所有单据均由村委会主任审批,附村“两委”班子、村监委集体研究记录;单笔10000元以上的超大额开支还要附村民代表通过的会议录;属于项目工程类的,5万以下还要附议标、附合同、验收单,5万以上附招投标文书、承包合同、验收单、审计报告等支撑材料。村所有支出票据由村报账员报送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经联系负责人、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政府主要领导等审核确认后,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实行转账支付;对个别单笔10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可由村报账员代领现金并在3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三)规范村级各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村级各项开支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和自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务工补贴办法,务工标准原则掌握在每次60元以内,村民在本村内务工每个工日控制在100元以内,技术性务工每个工日控制在200元以内,由各村在不突破标准前提下结合实际自定。

  村级实行零招待,上级部门下村工作不得在村就餐,遇特殊情况确需就餐的,

  按规定交纳就餐费。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开会以及在村内开展各种活动不得开支就餐费。

  村级办公用品开支,原则上每村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购买2000以上的办公设备应事先填报申请表,经包村负责人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上级部门组织村干部、党员、人大代表和“一村一大”等人员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村级报销,由组织方承担;村组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等须通过村“两委”班子和村监委集体研究,并报告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批。

  村干部因村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所产生的差旅费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据实报销,报销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村贫困户、老村干、党员生病死亡慰问等补助标准,通过村“两委”班子和村监委集体研究同意。

  各种节庆活动,村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赞助费(不含村办企业)。村集体资金不得为农户垫付水稻、油菜、新农合等保险,不得为村组干部购买各类商业保险。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应由政府部门全额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不得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兴办村内各项公益事业不得举债。三、加强资产、资源管理(一)定期盘点资产、资源。各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固定资产、资源盘点。加强集体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制度。对村集体自购、建造的固定资产,村级工程建设验收通过后,立马结转固定资产;对上级各部门捐赠或通过项目等其他资金建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确定其原始价值,纳入账内管理;对新增固定资产立马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源逐一登记,建立资源台

  账,以免造成流失。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固定资产、资源发生增减变动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二)透明资产、资源发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租赁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租赁经营的,必须进入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交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承包人,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按规范要求签订好承包合同;对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凡所签的资源发包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必须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建立不良资产和呆账死账核销制度。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死账,应立马进行核销处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联系村负责人审核,报镇政府审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经确认为不良资产债权和呆账死账的,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

  

篇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14〕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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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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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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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14〕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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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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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其他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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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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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专业资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专业资料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专业资料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专业资料理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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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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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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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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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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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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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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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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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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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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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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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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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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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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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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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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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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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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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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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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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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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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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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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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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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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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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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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

  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

  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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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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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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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

  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

  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

  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

  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

  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

  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

  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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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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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2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

  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

  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

  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

  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

  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

  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

  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

  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

  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

  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

  14

  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15

  

  

篇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乡镇村级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

  ——11//2255——

  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

  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

  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2/25—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六、资产台帐制度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

  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33//2255——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七、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25—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九、资产经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十、资源登记簿制度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

  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5//2255——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语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6/25—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

  ——77//2255——

  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

  —8/25—

  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

  户;。(5)定期到镇农经站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三资管理制

  度1、

  泽州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

  法2、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3、

  财务管理制度4、

  征地补偿管

  理办法5、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6、

  退耕还林制度7、

  关于建立和

  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8、

  泽州县

  “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

  度

  泽州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

  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以下简称筹资筹劳)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

  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

  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第三条筹资筹劳应

  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

  则。第四条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

  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第二章筹资筹

  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

  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

  ——99//2255——

  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

  目。第六条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

  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

  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

  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第七

  条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

  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八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第九条筹资限额为每

  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的限额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

  作日。第十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

  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中的劳动力。第十一条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

  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

  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

  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

  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

  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第三

  章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

  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

  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筹资筹劳事项可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

  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

  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

  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

  —10/25—

  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第十五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

  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

  加。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

  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

  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

  上进行表决。第十六条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

  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

  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

  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第十八条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

  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

  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

  施。第十九条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

  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四章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二十

  条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

  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

  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

  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

  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第

  ——1111//2255——

  二十一条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第二十五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第二十七条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十八条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九条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第三十条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

  —12/25—

  筹劳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

  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本办法

  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对

  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

  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

  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

  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其他规定,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

  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

  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

  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具体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村集体

  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

  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1、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

  原则确定经营者;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

  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3、实行自主经

  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

  制度,接受村民监督;。4、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

  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6、有条件

  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财务管理制

  ——1133//2255——

  度一、乡镇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受托村级经济活动的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票据管理以及办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帐目登记、报表编制、财务公和档案等具体工作。集体经济规模较大的村和“村企一体”的村,可在村企分离的基础上实行。二、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乡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财务事务委托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理服务。凡已委托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本村财务事项的,村里可设一名助理会计,负责日常报账业务。三、村助理会计将手续完备的合法收入、支出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定期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收取的现金和结算票据等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账务手续。四、积极执行“联审制”,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定期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核、现场理财、现场结账”的服务模式。征地补偿费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补偿费),并取得应有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范围及原则(一)、凡履行合法手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所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收益统一列入管理的范围。(二)、征地补偿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利益兼顾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分项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兼顾好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对安置补

  —14/25—

  助费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用。2、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在银行专户储存,并分别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3、保本增值的原则。土地补偿费是被征土地的价值体现,要对土地补偿费管好、用活、保持原值,力求增值。4、民主管理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及支出情况,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二、征地补偿费分项数额的确定(一)

  、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项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包征的实得征地补偿费按以下办法确定具体分项数额: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依据拆迁后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确定;。

  青苗补偿费依据被毁坏农作物当季的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与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分项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每亩补偿标准下限或上限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亩产值,6或9倍):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亩产值,4或6倍)/征地前人均占有土地面积]。

  (三)、对历年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余额,接上述比例计算,确定各分项数额。三、征地费的用途(一)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中,属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列入公积金管理,青苗补偿费作为收入参加分配。

  ——1155//2255——

  (二)、土地补偿费的8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列为土地专项基金。不得用于偿还金融贷款及各类借款,不得用于直接或间

  接支出,更不得用于直接或变相分配。若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扩大再生产,须履行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后,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土地补偿费取得的投资、融资收益,纳入征地费专项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

  (三)、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低保”补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分配给未安置人员、用于自行解决就业问题及支付保险费用。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一)

  、征地补偿费管理的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村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项工作。

  (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认定,报乡(镇)、村审批。(三)、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四)、征地补偿费的核算要列入村账镇管工作程序,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实行规范管理。(五)、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16/25—

  (六)、对原征地补偿费的及开支情况,由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后,向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七)、每年年终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提交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令纠正或严肃处理。

  (八)、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退休金和"低保"补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分配给未安置人员,用于自行解决就业问题及支付保险费用;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文出。四、征地费的管理与监督(九)

  、征地费管理的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镇乡政府、街办事处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区、镇街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征地费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项工作。

  (十)、有关征地费的分项方案、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有偿使用方案、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与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认定,报镇乡政府、街办事处审批及区资产办备案。(十一)、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民主讨论决定,并报镇街乡政府(办事处)备案。(十二)、征地费的核算要列入村账镇管工作程序,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实行规范管理。(十三)、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向村民予以公告。

  ——1177//2255——

  (十四)、对原征地费的及开支情况,由镇街乡主管部门进行内

  部审计后,向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十五)、每年年终对征地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提交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或严肃处理。的矿业权价款差价。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

  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

  供需情况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第七条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

  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

  探明的矿产地;(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未设置矿业权

  的矿产地。

  —18/25—

  第八条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

  据。

  第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

  自主选择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

  门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

  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

  中标人的活动。第十一条矿业权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

  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

  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

  简况、储量规模等;(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四)投标人的

  资质条件;(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六)申请投标和

  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七)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八)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

  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

  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

  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

  (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

  以辩认的;(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199//2255——

  (四)重复投标的;(五)弄虚作假投标的;(六)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其他无效情形的。

  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

  主管部门派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

  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主

  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主管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

  矿业权招标出让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

  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

  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十八条矿业权拍卖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

  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

  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拍卖文件的办法;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

  —20/25—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竞买

  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

  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

  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拍卖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

  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

  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

  活动。

  第二十三条矿业权挂牌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

  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

  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

  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

  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

  以多次报价。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

  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挂牌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

  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挂牌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2211//2255——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与主管部门签

  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标人、竞得人逾期未向矿业权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价款。其

  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公开出让活动

  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

  一次性缴纳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

  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30%。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

  矿业权。

  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中标人、竞得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矿业权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提供虚假

  文件隐瞒事实的;(二)恶意串通的;(三)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行贿的;(四)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后,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勘查或施工。违反规定未按期勘查或施工的,依法予以

  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

  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5—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公开出让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其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申请采矿权的,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不再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但须缴纳一定的矿业权价款差价。

  第三十五条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退耕还林制度一、退耕还林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方针为村申请、户承包、乡组织、县管理。二、水土流失严重或者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均可以退耕还林。属于基本农田范围的

  耕地不得退耕还林(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三、退耕还林地在保证植被完整、控制沙土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等多种模式退耕还林,但主要树种的初植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但禁止林粮间作。四、退耕还林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对退耕土地还林,但应当签订委托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享受国家提供的

  粮食和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并对国家承担退耕还林责任。

  五、退耕还林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毁坏林木。六、退耕还林者,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233//2255——

  七、退耕还林补助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原粮,原粮

  价格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资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的期限,生态林至

  少为8年,经济林的为5年。

  八、县政府负责补助粮粮源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并负责组织

  将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现金(生活费)

  补助兑付到退耕还林者。粮食调动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退耕

  还林者分摊。

  九、在退耕还林第一年内,可以分期供给补助粮,每次给付的

  补助粮的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补助期内,

  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耕还林者方可领取补助粮款。

  十、退耕还林后,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退耕者享有退耕土

  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由县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十一、

  退耕还林在享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内,

  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十二、

  退耕还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造林后

  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到50年,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继承、流转。承包到期后,退耕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

  续承包。

  十三、

  退耕还林者应当根据验收合格证明确定

  的退耕还林面积和金额领取国家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

  助,但不得弄虚作假。

  十四、

  退耕还林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发

  给合格证,退耕还林者应当采取补植造补措施。

  —24/25—

  十五、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流。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包括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合理有序推进农村三资管理与经营制度改革科学化、民主

  化、规范化进程,某市制定了如下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办法,办法参考

  内容如下:

  办法明确了分级管理、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资金安全、公开招标等

  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的基本原则,同时从强

  化农村三资管理着手,从决策管理、执行过程和职能监督等三方面建立健

  全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制度,以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确保

  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自觉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及其老百姓

  和村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

  ——2255//2255——

  

  

篇十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1

  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2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

  4

  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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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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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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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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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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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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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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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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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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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

  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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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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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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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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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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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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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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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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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

  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

  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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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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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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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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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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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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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

  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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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

  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

  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

  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

  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

  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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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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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1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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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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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4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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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

  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

  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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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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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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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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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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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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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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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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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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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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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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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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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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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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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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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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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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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1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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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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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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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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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

  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

  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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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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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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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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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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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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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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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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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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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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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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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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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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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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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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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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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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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鄱阳县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办事处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办事处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2、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0000-30000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财务公开制度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咸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5)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生长行(信用社)及个人投资和其他财产。(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实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7)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8)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村委会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

  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八)票据管理制度各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备案。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

  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

  同,报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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