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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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10篇

篇一: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措施(一)法律宣传培训扎实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精神,省级结合三下乡活动,编印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向农民群众发放并提供咨询;下发了1453册《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到各州市、县及乡镇。9月在普洱市举办了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对9个县230多人进行了系统培训,并由农业厅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一系列宣传培训,提高了基层业务骨干和乡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了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法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二)仲裁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结合农业部的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省各地切实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积极组建仲裁委员会,落实人员、经费,确保仲裁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已成立仲裁委81个,其中县级80个,市级1个。红河、文山、XX、XX等州市有个县地方财政安排了经费预算支持仲裁庭建设和仲裁工作的开展。全省仲裁委员会人员76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95人,其中农民代表1人;聘任仲裁员821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480人。从各地建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看,各县仲裁委员会大多是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仲裁委主任,农业、林业、国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仲裁委,有的县还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相关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农业厅下发了《XX省农业厅关于加

  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纠纷调处仲裁培训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仲裁培训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省农经站还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编印成册作为培训教材。各地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措施,红河、曲靖等地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工作纪律、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的仲裁文本,为规范纠纷调处,保证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效果明显。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把化解纠纷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社会的大事来抓,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2016年以来,我省设有仲裁机构的地方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17752件,其中土地流转纠纷4586件,调处纠纷15823件,其中调解13744件,仲裁561件,裁决135件。全省总纠纷调处率达到90%左右。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落实,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五)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法律实施以来,各县仲裁机构认真做好案件申请审查和受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审查和受理纠纷案件,制定仲裁工作规程,依法进行开庭和裁决,保证了仲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如弥勒县、XX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仲裁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每个案件都严格把关,做好庭前准备,严格庭审程序,按照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对在庭审中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签字;对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对每个调解仲裁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决定。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意义认识不深,对有关工作重视不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已3年,但仍有一些州市、县区尚未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未组织进行有关专题调研,未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影响全省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和工作进展。(二)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从全省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够,一些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基层从事三农工作的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部分基层干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部分农民群众不懂、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三)土地纠纷仲裁和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全省仅有少部分县成立了相对规范的仲裁庭,尚有49个县(市)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乡(镇)基本没有建立纠纷调解机构;基层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流转不规范,管理工作不配套,多数土地流转未实行报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主管部门难以进行管理,也易引发纠纷。(四)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经费均难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经营权流转服务、纠纷调解仲裁等难以开展,举步维艰。根据我省已开展仲裁工作的县仲裁结案的情况看,平均每受理一起案件约需3000元左右。但目前由于大部分地方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仲裁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全省成立80个仲裁委员会,34个的县设立了纠纷调解仲裁庭,其他县由于缺乏经费保障根本无力组建仲裁庭。(五)农经部门履职困难。《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目前我省州(市)、县、乡三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均属于事业性质,农经机构性质和职能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甚至撤并了乡(镇)农经站,基层机构不健全,难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六)调解仲裁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当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仲裁员和调解员自身素质普遍偏低,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很难满足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三、下步工作打算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该法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一步我省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建设,指导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即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纠纷调处仲裁庭,乡(镇)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室,逐步构建起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的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二)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已经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明确承担机构,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必备条件。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职责;按照《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规定,建章立制,完善工作制度;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专栏、墙报等多种宣传媒体以及科技下乡、发放资料、专题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引导农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纠纷调

  解仲裁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策理论的培训,省级重点培训师资骨干力量,各州(市)、县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培训,逐步实行考试持证上岗。督促各地按照省里下发的《XX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培训,将这部法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特别是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熟读并准确运用法律。(四)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全面落实解决土地承包政策和国家法律。下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通过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排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减少矛盾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规范完善,对尚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的,加大力度,制定措施,尽快开展,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逐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二是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我省在去年弥勒县、勐腊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农业部批准了4个县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近年来各地对土地流转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截止2016年底,全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857.6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4166.2万亩,土地流转总面积为526万亩,其中转包和出租占我省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9%。今年农业部将红河州的开远市列入首批土地流转试点单位之一。省里下步将积极争取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意见,扎实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用途监管,严格经营主体的准入,依法规范流转行为,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力争在市场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制度建设上取得

  新成效。

  

  

篇二: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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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办公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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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涉农县(市、区)都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担负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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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组成人员因故变动,应及时选聘递补。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敦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一条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

  第十二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范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案件受理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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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县(市、区)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考核范围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当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及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聘或除名仲裁员名单,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违法违纪问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乡(镇)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乡(镇)一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并定期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上报纠纷发生和调解情况。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应当适时对调解员开展培训。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指导支持调解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调解仲裁规范

  第十八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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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开展调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一)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应当受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调解由1至2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调查。

  

篇三: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按照《报送201*年上半年综治目标责任书自查报告及负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关于转发市综治办〈201*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评细则(县)〉的通知》,我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开展了自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我县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截至目前,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3人,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工部,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2人,聘期5年。全县11个乡镇按照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已有**个村民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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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形成完备的县级仲裁、乡村调解、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仲裁日常工作经费201*年开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20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预算5万元,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仲裁能力建设情况1.建设仲裁基础设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庭和合议调解室设在**路办公楼,配备了电子显示屏、仲裁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旁听席等必需的庭审设备;建立了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

  2.制定仲裁规章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管理机制,健全仲裁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同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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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3.培训仲裁员。为提高仲裁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调解仲裁操作能力,计划201*年下半年组织仲裁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调解仲裁业务培训,计划培训人次约30人次。(三)调解仲裁案件201*年上半年,**县未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各乡镇没有上报街镇纠纷调解情况。二、下一步措施按照综治工作目标,农工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抓宣传培训。继续做好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民群众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政策和手续还不熟悉,要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靠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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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农民群众申请仲裁提供便捷通道。继续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开展对调解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公正裁决。

  (二)抓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县仲裁员都是兼职,如何稳定调解仲裁员,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法律精通、业务娴熟的调解仲裁员队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做到既为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提供优质服务。

  (三)抓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仲裁委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仲裁经费管理制度等。建立仲裁员聘任、考核、持证上岗、年审和解聘制度,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等。

  (四)抓问题调研。通过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县加强土地承包及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努力减少因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或程序引发的纠纷;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建立顺畅的案件通报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和审查,确保生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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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的有效执行。积极探讨因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清引发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出嫁女土地承包等类纠纷的调处解决办法。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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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篇五: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陈建忠县农业局副书记刘建国县水利局副局长钱立勇县土管局纪检组长田聪敏县林业局副局长赵金玉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玉娥县公证处主任申素霞县妇联副主席赵同国鸭鸽营乡人大主席曹玉芹东镇镇组织委员王风波赵庄乡副书记仝增军石城乡副乡长胡广利西竖镇副书记张志民郝庄镇副镇长张素军临城镇武装部长赵志勇黑城乡副乡长张志军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王雪志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薛新川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张新船屯院村党支部书记师运江东关村党支部书记胡金生围场村村委会主任赵连兴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王双成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三、领导组织(一)县级组织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二)乡(镇)级组织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四、工作职责(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任:刘志林县政府副县长副主任:韩长明县法制办主任郝春峰县农业局局长委员:陈建忠县农业局副书记刘建国县水利局副局长钱立勇县土管局纪检组长田聪敏县林业局副局长赵金玉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玉娥县公证处主任申素霞县妇联副主席赵同国鸭鸽营乡人大主席曹玉芹东镇镇组织委员王风波赵庄乡副书记仝增军石城乡副乡长胡广利西竖镇副书记张志民郝庄镇副镇长张素军临城镇武装部长赵志勇黑城乡副乡长张志军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王雪志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薛新川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张新船屯院村党支部书记师运江东关村党支部书记胡金生围场村村委会主任赵连兴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王双成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仲裁委员会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建喜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组长:雷彪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正宁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李起曙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成员:陈云舫兴宁区司法局局长梁明东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永光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陆春静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贤有论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滕济保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梁润荫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苏良超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竣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四、工作安排(一)筹建阶段(2011年7月—11月)1、参观学习。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崇左市、江南区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2、召开筹备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3、筹备仲裁委员大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由各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及开展换证工作,建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数据库。

  (二)建立仲裁机构阶段(2011年11月—12月)

  1、召开仲裁委员大会,落实机构。

  (1)建立仲裁委员会。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设立仲裁办。主任由陈正宁(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雷彪(法制办主任)李起曙(调处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和聘用工作人员等。

  (3)设立仲裁庭。购置相关设备,装修房间,作为仲裁案件庭审场地。

  2、选聘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13名作为兴宁区仲裁员

  3、开展仲裁员培训。由仲裁委员会牵头组织仲裁员开展培训。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

  2、试点仲裁运行。由各镇(街道)推荐一个案例,由仲裁委员会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据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兴宁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予以指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案后,将此案件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庭审、合议、裁决、执行等一系列资料整理归档,并作为今后仲裁委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标准。

  3、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13年后开始)。

  四、保障措施

  (一)办公条件保障。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的管理机构,必须落实办公场所,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复杂性强的工作,必须保障人员到位工作:聘请仲裁员责任心要强,能及时到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保障有3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镇政府(办事处)要落实人员,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对上报的仲裁案件必须经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并做出调解结案书后方可申请仲裁。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需做好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建设,前期建设经费由城区财政落实,主要用于宣传、建立组织、人员培训、法律文本制作、仲裁员服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仲裁庭的建设。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包

  括仲裁员、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等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

  作者:运城市阳光农廉网发布时间:2012-3-14编辑:芮城县录入:芮城县浏览次数:26

  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素质,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计划(2012-2015)﹥的通知》(晋农经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农村基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建立一支高素质、群众依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努力提高调解仲裁员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推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经营纠纷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

  (一)市里组织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对县乡两级调解员、仲裁员骨干的培训,人数200人左右。2015年底前,培训不少于800人次。

  (二)县(市、区)组织对乡、村全部调解人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一遍,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2015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

  (三)县(市、区)结合农村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搞好对农村两委成员和土地承包管理人员的宣讲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个小时。

  到2015年底前,全市培训人数不少于50000人次。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内容

  一是调解仲裁制度。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及工作性质、任务、原则、议事规则,仲裁员职业道德守则、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合同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等;三是仲裁的受理及庭审程序。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作等仲裁实务操作能力等,提高职业技能。

  (二)培训形式

  一是对调解仲裁员的培训主要是以集中授课、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和现场教学等形式为主;二是对土地管理人员和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主要以集中授课和现场参观为主。

  (三)培训管理

  一是人员管理。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受聘并加强对调解员和聘任仲裁员的管理;二是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及时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活动,受聘仲裁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厅下发的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三是考核管理。在市农经中心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在每年12月份对所有受聘的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农经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市农经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全市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和考试,指导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全市持证上岗仲裁员信息库等;县(市、区)农经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所有调解员、仲裁员参加市农经中心的培训会,负责组织对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乡村调解员、农村两委主干的培训,对所有调解员、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本辖区调解员、仲裁员信息库。

  (二)确保经费。市、县两级农经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52条“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培训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检查。市农经中心每年组织两次专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培训保障措施及仲裁培训效果等,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

  湖南省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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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年8月6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湖南省桃江县农经局本页面已被访问682次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桃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农村实际情况,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循序渐进,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则;坚持农村土地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原则;坚持独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坚持调解与仲裁并重、适当突出调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仲裁和尊重社会公德并重的原则。三、工作目标(一)建立调解仲裁机构。1、依法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经管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法制办、财政、林业、经管、国土、信访、司法、法院、妇联相关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农民代表、律师代表、乡镇经管站代表为委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设置仲裁庭;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依法制定章程;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对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县经管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地点设县经管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根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负责仲裁员的管理;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印鉴;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设置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并接受县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乡镇司法所所长、经管站站长、林业站站长等人员为委员。以乡镇经管站为依托,建立调解中心,明确2-3名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设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二是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三是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3、建立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3名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二)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制度。

  1、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员职责、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和仲裁纪律等制度。

  2、规范工作程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从案件受理到仲裁、文书送达、监督、回访等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机制,确保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对案件的立案、受理、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开庭、合议、裁决、执行、结案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仲裁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3、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仲裁档案,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制作结案审批表,书记员负责把各种调解、仲裁文书整理归档,并由案件仲裁员审签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仲裁档案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四、实施步骤(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2010年9月)。1、制定方案。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筹建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2、全面部署。组织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3、组建机构。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级调解小组。4、集中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二)建章立制,选聘人员(2010年10月)。l、建章建制。完善仲裁程序,建立仲裁工作制度。起草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等制度。2、完善设施。设立仲裁厅,搞好庭审大厅、办公室、档案室等仲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电脑、多媒体打印机、交通工具等相关配套设备。3、选聘人员。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要求,选聘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聘任上岗。(三)搞好培训,组织实施(20lO年11月)。l、组织仲裁员、乡镇调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培训合格证。2、开始受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2010年12月)。总结调解仲裁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完善提高,迎接省市检查。五、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障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法规政策性、程序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县、乡(镇)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要积极做好《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编印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使之家喻户晓,增强干部群

  众的法律意识,为该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做好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依法履职,全力支持,共同推进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县经管局要切实承担县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加强与人事、财政、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县法制办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仲裁人员的工作水平;县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生效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决定执行到位。

  二○一○年八月六日

  

  

篇六: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仲裁委员会在上级的支持和指导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开展了有益的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前段工作总结1、积极争取多方力量支持。除政府及其自身部门强化职责外,还积极主动与区人大、政协、司法、法院等单位汇报衔接联系,争取广泛的参与与支持。特别是区法院,从人员(包括仲裁员书记员等)及装备上(法槌等)都给予了全力支援。2、加强了基础培训工作。我们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一是集中统一培训全体经管人员,今年7月,利用区党校的优越办学条件,免费为全体乡镇经管站人员进行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知识辅导授课。二是分批次集中培训村干部,受区委组织部委托,在区教师进修学校,对大学生村官普遍进行了一次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知识的轮训。3、加大了舆论宣传力度。今年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庭审时间达4个小时,庭审案件的过程通过政府网站、手机报以及微信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解仲裁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宣传作用。4、配备了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仲裁庭配备了专用的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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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桌椅,悬挂有统一的仲裁标识,有统一规格的仲裁牌以及配备有手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设施。

  5、完善了相关的仲裁文书。在省编教材基础上,我们新增加了《指定首席仲裁员通知书》、《仲裁员名册与选定确认书》、《土地承包及延包丘块面积异动变化情况对照分析表》、《仲裁到庭参与人签到单》、《仲裁委员会仲裁书发文稿纸》五种仲裁文书,并修订完善了《送达回执》文书。

  6、仲裁工作纳入综治管理层考核,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区经管局都发文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综治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7、有效解决了土地承包纠纷矛盾。今年以来,区仲裁委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4起,已裁决2起,还有2起正在受理中,受理的案件全部按法定期限进行了结案,辖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土地承包纠纷群体性事件,较好的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乡村两级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土地纠纷仲裁的结果最终需要乡、村两级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法律文书与一般民事纠纷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明显的特殊性,每一份土地纠纷仲裁法律文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划分落实都要涉及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等发包方。甚至,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的确认,也离不开村支两委。需要慎重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综合协调、认可,才有可能最终确认。否则,裁决就是一纸空文,裁决的结果根本无法顺利执行或很难执行到位。现实工作中一部分乡(镇)村,往往是把纠纷处理交到仲裁办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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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加强乡村两级责任十分必要。2、司法配合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不是法院受理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或诉讼完全由农民自由选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区法院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涉及承包地的纠纷全部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加大了仲裁机构的压力。

  3、仲裁委员会成员与仲裁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议事机构,对重大纠纷案件的调处裁决,应该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在过去两年中,仲裁办在这方面活动组织不够,没有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没有体现出仲裁委员会的重大影响力。同时,对聘请的仲裁员也没有进行有效调度,仲裁机制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完善,各位委员和仲裁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下段工作安排随着政府一系列发展现代化农业、鼓励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土地纠纷矛盾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特别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明细,定权发证进一步到位,以前搁置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也有可能激化,因此,进一步做好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完善土地纠纷仲裁体系显得十分必要,下一阶段,我区土地纠纷仲裁工作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土地纠纷仲裁队伍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努力使仲裁办工作力量尽快得到充实;二是督促乡村两级健全土地纠纷调处网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苗头,努力使矛盾解决在基层。2、加强土地纠纷仲裁相关法律宣传。一是强化相关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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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搞好以会代训,充分利用经管工作会议及农村工作会议,开展对经管站长、农村支部书记的培训,与区委党校衔接,力争把相关法律知识列入农村党员干部培训的基本内容,使仲裁队伍工作人员掌握好相关法律。努力为调解仲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大对土地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基层对类似案例的处理过程有个基本的了解和方法上的把握。

  3、积极主动开展土地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基本原则,我们将积极主动应对每一起土地纠纷信访案件,努力维护好农民土地权益。一是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人员,做好每一次上访笔录,认真做好法律宣传;二是努力变上访为下访,在强化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同时,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仲裁办要进行深入了解调查,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大胆开展仲裁工作,尽管这项工作耗时费力,不易把握,但我们仍要努力,力争每年度内有效开展1-2次开庭仲裁审理。4、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的影响力一是组织好仲裁员对典型开庭审理案件的观摩,使大家对相关业务和程序进行学习、交流;二是年度内力争使聘请的仲裁员参与1-2次案件调查;三是对典型案件的审理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主委和成员通报、请示,疑难问题及时提请仲裁委员会研究,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减少失误。

  区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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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

  同志们:

  今天,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了,这是全区广大农民群众盼望已久的大事。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对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应该说,区委、区政府对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十分重视,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多次进行专门的商量研究,相继出台了《**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则(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区委农工办也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开展调研考察,认真组织人员培训,积极探索操作办法,落实工作场所,完善配套制度,有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更是几易其稿,不断完善。这些都为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依法建立、正常运作奠定了基础。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仅仅是万里之行的第一步,如何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还有待我们富有成效的工作。借此机会,我简单讲三点意见。

  第一,必须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积极意义

  一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但是一些地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够规范,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近年群众上访的一大热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据初步统计,仅去年一年,全区因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而发生到区、镇两级上访事件就达20余起,其中群体性上访达20多起。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职责。)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公平、公正、及时、合理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是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实施长效管理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这种特有的双重功能,决定了它承载着农民的根本利益,也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意义。为此,土地承包政策始终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问题错综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标志着农村土地政策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人地

  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开展调解和仲裁,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职能转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农民发生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只会找政府协调解决。而我们政府部门在以往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中,一直缺乏有效手段和有效机制,处理意见缺乏执行性,很多__件往往在反复调解的情况下也无法__解决。开展土地承包仲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组建仲裁委员会,利用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为政府搭建了依法行政的平台。可以在事实调查清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前提下,由仲裁机构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仲裁程序给予仲裁解决,这样就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把原来的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转变为法律裁定,从而适应了职能转变的要求。

  总之,建立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审时度势,大胆探索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的正确选择,是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当前,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调处任务十分繁重、十分艰巨,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但仅仅是一个依法、有效、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良好开端,不少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深入宣传发动。仲裁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一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知之甚少。因此,各镇(开发区)、区各有部门要把宣传发动放到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各种途径,认真搞好土地承包仲裁的__。各镇(开发区)要在黑板报、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醒目处张贴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主要规定,张贴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程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职责、意义和好处。区委农工办要在近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频发的“三夏”大忙时节,会同区各新闻单位及时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宣传强势,扩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晓面,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群众意识到在发生土地流转纠纷时,可以找调解组织或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

  (二)严格规范操作。按章操作、依法办案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前提条件。我认为,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根据《**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及时作出仲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集中在本村村民之间,通过协商、调解,能及时解决纠纷,且程序简易、方便群众。因此,要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说、解释、说服工作,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对确实无法调解的,要依法果断、及时裁决,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依法仲裁的基础。在开庭前要进行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__及争议焦点,掌握案件详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按照事实进行裁决;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要在全面掌握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

  

篇八: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负担减轻,土地价值明显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日渐突出。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近年群众上访的一大热点,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由此各地纷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对于合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作用2.1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均由政府实施。由政府行使仲裁权,更利于准确地判断是非,做出正确裁决;对发放经营权证中出现的错误也更利于及时纠错。2.2仲裁程序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仲裁期限为60日,而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免费仲裁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2.3通过开展仲裁,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2.4破解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投诉无门的难题,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建议3.1树立宗旨观念,和谐化解纠纷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纠纷大多经历了多层级、多部门的往来奔波,而调处未果,已经身心俱疲、满腹怨言,将一线希望寄托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这些人多是弱势群体,有的未分到地,有的地被抽回,有的经营权被侵害等。每位仲裁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性化接待当事人,端一杯热茶,露一张笑脸,说一句暖心话,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能当场解答的,现场释疑解惑;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和谐化解纠纷,能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的,不进入仲裁程序;有调解希望的,尽量调解不裁决。3.2克服重重困难,用心、用力、用情调处案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特别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实施后,农业效益和土地价值大幅提升。过去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积淀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加。如果放任纠纷不妥善处理,或者仲裁出现错误和偏差,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为此全体仲裁员克服种种困难,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要克服仲裁条件艰苦、仲裁庭不规范的难题,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程序合法;经费不足,能节省的尽可能节省,维持仲裁工作开展。用心、用力、用情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构建九台市和谐社会写下了浓重的一笔。用心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调查取证、查阅各种法律、政策,遇到疑难问题常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全心办案。如在某村农民经营的水库淹没线高程217.35米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

  人口时点界定问题上,仲裁员们经多次艰难的调查取证,查明涉案土地系以其方式承包土地,认为该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80%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现有的2、3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但乡镇政府和多数农民对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界定分配人口持有异议,后来经请示省业务主管部门,证实仲裁员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用力是指仲裁员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敢碰硬、勇担当、不推诿。如某村6社农民徐某1987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外迁,至今仍在该社,长子张某某于1991年10月出生,出生后也将户籍落在该社。但在199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该村没有承包给母子二人土地。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们顶住了来自多方的压力,依法确认徐某和张某某母子的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但在落实承包地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误导群众说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枉法仲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引发了群体上访案件。但经市政府组织专家、群众代表查阅仲裁档案和查证,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瑕疵。

  用情是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实行“人性化仲裁”,能调解的尽可能的调解。在调处某村农民王某某与该村委会纠纷一案时,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仲裁员多次放弃休息时间,反复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直至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调解圆满成功。这种默默地践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无私奉献的意识已深深扎根在全体仲裁员心中。

  3.3勇于探索,清正廉洁仲裁从近几年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经过仲裁后,相同性质的问题有了参照在基层就可以解决。市里受理的案件多数都是新问题、新情况,很少重复。工作中仲裁员既要深刻领会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精神实质,又要积极探索,剖析案情的着眼点,做到仲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适当。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严格法律法规,除了告诉双方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外,仲裁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深

  入村屯、下到田间地头广泛接触群众,走访知情人,实地勘验,查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找准纠纷的焦点,依法仲裁。

  仲裁庭起着“准法庭”的作用,仲裁员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为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仲裁员始终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公正、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裁则裁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坚持先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从案件的受理到审理再到结案归档,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规范操作,不办人情案、假案。

  3.4抓好协调,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没有密切的配合与协作,仲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就难以保障,仲裁结果也难以执行和落实。因此在仲裁实践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建立部门间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一是在案件受理上加强同法制、法院、司法的协作,确保案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在业务上,甘当学生,多向上级业务部门或有关部门请示、学习,使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三是在政策把握上,加强与林业、国土、水利、法制等部门的衔接,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

  

  

篇九: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第二条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那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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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工作与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承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那么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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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当。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定专门,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第十五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案件接收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第十六条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场所进展公示。根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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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会议批准的仲裁员变动情况,仲裁办与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八条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进展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围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办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与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聘或除名仲裁员,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调解仲裁工作流程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九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规运用仲裁文书。对仲裁文书实行严格登记管理。第二十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根据申请的容,向申请人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查验“仲裁申请书〞、明和证据等,对其进展登记和制作证据清单、证人情况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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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口头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工作人员登记并出具回执。

  仲裁办接收邮寄、他人代交的“仲裁申请书〞,工作人员应与时对仲裁申请书与相关资料、代交人身份信息等进展登记,并向代交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一条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展初审。对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补充齐全。

  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制作仲裁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审批。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那么、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那么、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在5个工作日通知第三人并送达相关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仲裁办指定专人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向仲裁办提交辩论书。仲裁办自收到辩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辩论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辩论的,仲裁程序正常进展。被申请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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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论有困难的,由被申请人口述,仲裁办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仲裁辩论书〞,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证据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工作人员填写“证人情况〞表。

  仲裁办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辩论书、有关证据材料与其他书面文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办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查验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查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受委托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查验法律工作证。

  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应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仲裁办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选仲裁员和当事人、第三人。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二十五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指定。第二十六条仲裁办应与时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辩论书、证据和“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情况表〞等材料提交给仲裁庭。第二十七条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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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第二十八条独任仲裁员召集当事人进展调解。达成协

  议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制成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独任仲裁员应当立即休庭,向仲裁委员会报告。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批准,由仲裁办组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的,仲裁庭向仲裁办提出实地调查取证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开展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与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二〕仲裁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展司法鉴定的;〔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采集的。第三十条仲裁办应协助仲裁员实地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的笔录,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调查人等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仲裁员询问证人时,应填写“证人情况表〞,询问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时应制作笔录,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证人无自阅能力,询问人当面读笔录,询问证人是否听懂,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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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告知仲裁

  办。仲裁办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向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与其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应与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委员会公告栏进展公告。

  仲裁办指定专人承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

  第三十三条开庭前,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首席仲裁员将案件材料整理移交仲裁办归档,仲裁庭解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庭进展审查,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证据保全移送函〞,与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并提交保全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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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办主任进展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文明。第三十七条仲裁办应当为仲裁庭开庭提供场所和庭审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书记员配合仲裁员完成证据展示、笔录等庭审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设备;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由专人引领其出庭。第三十八条仲裁办核查当事人身份,安排当事人入场;核查旁听证,安排旁听人员入场。仲裁员在合议调解庭休息等候。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庭审程序如下:〔一〕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核实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到庭情况,并报告首席仲裁员。〔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向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代理人宣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身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明白,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三〕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述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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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展辩论。首席仲裁员总结概括争论焦点。

  〔四〕仲裁员向当事人与第三人简要介绍有关证据规定与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进展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传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仲裁庭在休庭期间交鉴定机构进展鉴定,在继续开庭后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宣读鉴定书。仲裁庭自行取证的,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五〕在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

  〔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展调查取证。

  〔七〕辩论完毕后,首席仲裁员根据述、举证、质证、辩论情况,进展小结;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做最后述。

  〔八〕首席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展调解。同意调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签收。不同意调解的,由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宣布闭庭。

  〔九〕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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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进展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比拟明确的,仲裁庭可以做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与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的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四节合议与裁决第四十一条仲裁庭在庭审调查完毕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组织仲裁员在合议场所进展合议。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合议笔录。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仲裁庭合议过程,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首席仲裁员可以当庭向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宣布裁决结果,也可以闭庭后送达裁决书,宣布裁决结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等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与第三人裁决结果。第四十三条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三名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审核,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签字的裁决书归档。书记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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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人数打印裁决书,核对无误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指定人员送达当事人与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

  仲裁庭对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或者遗漏事项需要补正的,应与时予以补正,补正裁决书应与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开庭审理。必要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召开临时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庭完成庭审工作。

  第五节送达与归档第四十六条仲裁办根据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与时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第三人与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四十七条仲裁办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保存被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保存邮局的挂号收条;通知的,保存通话录音。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法律规定的3人以上在场签字等方式,证明已送达。公告送达的,仲裁办应当保存刊登公告的相关报刊、图片等,在电子公告栏公告的,拍照留证,保存相关审批资料。第四十八条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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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与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展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

  第四十九条仲裁办设立档案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档案进展保管。确定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档案查阅、保管等。制定档案查阅管理方法,明确档案查阅围和查阅方式。

  第五章仲裁根底设施建设第五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满足仲裁工作需要为目标,按照统设标准,规开展根底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根底设施建设重点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建筑设备建设。配套仲裁日常办公设备、仲裁调查取证、流动仲裁庭设备等办案设备。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根底设施建设容包括:仲裁场所土建工程。新建或局部新建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和档案会商室等仲裁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268平方米。工程建设具体为门窗、墙地面、吊顶等建设与部装修,暖通空调、供电照明和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安装,档案密集柜安装。配备音视频显示系统。包括拾音、录音、扩音等音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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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采集和录播系统,文档图片视频播放、证据展示台等视频控制系统,电子公告牌、电子横幅、告示屏等显示系统与其集成。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录像、应急安全报警联动、手机信号屏蔽、信息存储调用等系统与其集成。

  配置仲裁设备。包括电子办公设备、录音录像与测绘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具有统一标识的仲裁办案专用车〕。

  第五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场所建设应尽可能独立成区,布局合理紧凑,以仲裁庭为中心,接待区域、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相互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群众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仲裁场所建筑设计、建造应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原那么。建筑部装修宜严肃、简洁、庄重,仲裁庭悬挂统一仲裁标志。建筑外观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

  第五十五条编制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场所与物质装备建设计划,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仲裁制度第五十六条制定印章管理方法。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印章使用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或授权。明确印章使用围,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与材料进展审查、留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对登记清单进展整理、归档备查。第五十七条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方法。仲裁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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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设备领用应严格执行“申请批准-登记-归还〞的程序。仲裁设施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未经仲裁办主任批准不得出借,严禁出租盈利。

  第五十八条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仲裁员在聘任期,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案的,应与时告知仲裁办;因故无法承办案件的,可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批准解聘。

  仲裁办根据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实际表现,逐步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对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予以监视,保证办案过程公正、廉洁、高效。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仲裁员品行表现、办案情况、参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结果与参加仲裁委员会其他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建立案件监视管理制度。仲裁办主任对仲裁案件实行统一监视管理。对仲裁案件进展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展专案督办,限期结案。对仲裁案件进展后续跟踪,与时掌握调解裁决后执行情况与问题。

  第六十条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承受政府委托,利用农贸会、庙会和农村各种集市,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村设置法律宣传栏,系统解读法律,深入解析典型案例。注重发挥庭审的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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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仲裁办编制仲裁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开支围和开支标准,并在核定的预算围严格执行。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案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劳务费用补助标准,妥善解决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当事人委托进展证据专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第六十二条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结案后仲裁员应与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应归必归,不得短缺和遗漏。规档案整理装订。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档案保管安全,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员指定地点查阅、复印调解书、裁决书、证据等非档案资料。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办部人员调阅仲裁档案,须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七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本规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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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过前期精心筹备和大家的共同努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次会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大家一致推选我担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我将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要求各地及时组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自以来,我县通过开展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延长至2028年,坚持和完善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在这种背景下,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总体上看,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随之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式、涉及范围、解决难度呈现出多样化、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公平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手续不完备、管理方式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这对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产生了一定影

  响。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不断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加顺畅,从而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任务十分繁重,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要加强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群众,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刚刚颁布不久,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知之甚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意义和作用、仲裁程序和规则、工作任务和受理范围,县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的__,使之家喻户晓,让农民自觉地知法、懂法、守法,让相关部门一起来严格执法。要把普法宣传与剖析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加大对案件处理的宣传力度,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机构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尽快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要加强学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过硬的综合素质。在此,我衷心希望大家要切实加强学习。一是学习政策法律,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考试和外出参观学习,全面提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三是向农村学向农民学。组织大家深入农村广泛调研,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以及产生纠纷的缘由,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借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践,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指导农村工作当好参谋。

  (三)要严格自律。一是严格执行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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