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6篇

时间:2022-11-07 10: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6篇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16篇

篇一: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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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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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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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

  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

  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

  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

  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三: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

  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

  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

  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

  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

  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

  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

  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米

  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

  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

  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

  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

  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

  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

  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

  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舌L收费,禁止炒买炒

  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

  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

  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

  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

  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

  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

  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

  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

  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

  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

  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

  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篇四: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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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墓园管理规定墓园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劳务等费用。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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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谢谢合作!篇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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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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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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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篇五: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管理公墓墓地制度

  

  葬在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不得乱葬乱埋。

  

  墓地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目标。

  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埋葬遗体超

  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效劳收费规定收费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篇六: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和绥江县委相关精神等,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镇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加强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结合起来,加快完善惠民政策和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

  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切实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三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突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和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失常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三、

  主要任务

  (一)

  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

  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镇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

  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2‰和3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四、实施公墓建设(一)成立领导工作组为加快推进我镇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副组长:**(镇政法书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成员:**(?镇民政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镇城建所所长)**(镇水管站站长)**(镇林业站站长)**(镇公路所所长)**(镇社保办主任

  **(镇安监站站长)**(镇政府办副主任)**(**村委会书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所,**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二)公墓建设主要内容**镇镇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在**村21组(小地名龙拖湾),根据实地情况,实施进园道路、山石门及园门、墓园平整、墓园台阶通道、墓穴石碑、焚香房、绿化等的建设。预算经费如下:测绘:4.5万元征地:5.19亩×20480元=106291.2元新建公路:1.2公里×12万元=12万元,公路苗木补偿(半边红李子以挂果),8亩×5000元=4万元,小计16万元新建公墓平台:4个平台、160个墓位(挖机50小时×380元=19000元、红砖35000块×1.00元=36000元、水泥15吨×680元=10800元、沙子70方×214元=14980元、人工250×100元=25000元)小计105780元绿化:160棵百香树×200元=32800元合计:449871.20元(三)公墓建设的模式采用绥江县**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牵头,村总支监督,由邓志全具体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要求,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顺利完成。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二)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启动。力争到末,全面完成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任务。二、严格规范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一)科学规划。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合理选址。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三)节约土地。乡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保留立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

  (四)保护环境。乡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三、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乡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前。统一村民思想,形成会议决议,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建成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政策规定。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履行检审手续。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作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拓宽筹资渠道。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清理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每个村(居)原则上修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三、建设要求

  1、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建设,由各村(居)负责选址,乡政府安排林业、土地部门现场论证。相邻村(居)也可以共同选址、共建公益性公墓。

  2、统一报批。选址确定后,由村(居)向乡政府书面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统一规划。村(居)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亩;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起步区应控制在2亩以内,第一批三千以下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50个以上,三千以上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100个以上。

  4、规范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下面水泥浇制或大理石镶嵌盒子,上面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前薄后厚。墓穴间距0.3米,墓道宽0.7米。墓穴周边不准建围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5、墓区要求。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区域界限、有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村(居)公益性公墓按每个5万元进行补助,根据公墓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足部分自行筹集。相邻村(居)共建的,按每村(居)5万元标准补助。五、公墓管理村(居)公益性公墓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六、考核奖惩乡党委、政府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20xx年度各村(居)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年终将根据各村(居)公墓建设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考评,对工作先进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适当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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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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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颁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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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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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各项制度汇编

  〔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1

  2、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53、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74、党建工作责任制…………………………………………95、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106、党支部议事规那么…………………………………………127、党员干部学习制度………………………………………148、“三会一课〞制度…………………………………………15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10、民主生活会制度…………………………………………1711、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8

  13、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20

  14、党员党费管理制度………………………………………2115、开展党员制度……………………………………………2216、党员行为十条标准………………………………………2317、党员电化教育制度………………………………………2418、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2619、村“两委〞关系协调制度…………………………………2820、村民会议制度……………………………………………29

  2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30

  22、一事一议制度……………………………………………312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3224、村务公开制度……………………………………………33

  25、民主理财制度……………………………………………3526、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3727、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3828、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929、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4130、村规民约…………………………………………………42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那么〞:一是依法提议原那么。村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那么。村党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根底、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

  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驻村县乡领导、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公示栏公示7天,并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本村全部工

  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村

  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确定重大问题决策意见。研究确定本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对涉及村民利益,需递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决策性建议意见、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责,开展创立性工作。积极推进村级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四、

  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本村党员及村组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

  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好开展新党员工作;健全

  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五、

  推动村级经济开展。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挖掘本村各类资源优势,积极引

  导村内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生产,增加收

  入,并为他们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效劳工作。围绕保值增值、

  认真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村级经济,

  不断增强村级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拟定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意见,协调本村各类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国情、村情、民情等教育,共同搞好农村根底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倡导文明新风,提高村民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七、做好群众工作。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呼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村民生活提供各项有效效劳。八、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制订并实施本村开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五、开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开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效劳和协调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搞好预防保健、方案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

  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及邻村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八、完成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党支部必须紧紧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总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

  二、党支部在抓党建工作中,重点抓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经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开展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党支部必须每季度对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镇党委汇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别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标准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

  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前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局部不予核销。对有大宗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方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

  谁借债谁负责。

  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那么,明确议事职责,标准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职责任务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开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2、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根底设施建设。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开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方案、村集体经济工程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4、党员大会: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

  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开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那么: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那么;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那么;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3、引导和带着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九: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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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3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4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5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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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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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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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篇十一: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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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建筑与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一、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以科

  学进展观为指导。结合殡葬事业改革进展的需要,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及数量,严格限制经营性公墓进展,重点进展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建设标准、严格殡葬行业治理、严格实施检查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积极推进生态化安葬方式,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进展。

  二、治理目标全市坚持有保有压、有放有收的思路,加速构建市级公益性墓地、区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区“四轮齐驱”公益性公墓体系,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期间。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一)严格限制进展经营性公墓。”时期。严格操纵各类合法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范围,分类处理、规范治理事实性经营性墓地。(二)大力进展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重点建设一批公益性生态公墓。市级各选点1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墓区,使公益性安葬设施比例达到GJ示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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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全市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实施生态化建设或者改造。与迁村腾地同步,有计划、有理有节地迁移老坟墓。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操纵。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报市RM政府批准。要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严格操纵公墓规模,进展少占土地公墓,加快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安葬形式,鼓舞倡导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保护好城市风景、森林和人居等生态环境。从年起,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点,必须操纵在绕城高速线以外,绕城高速线以内,一律不得新建公墓。已有的公墓应当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因城市建设涉及迁移农村坟墓的应当以区或者街(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各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镇、一般镇、重点中心村、一般中心村为单位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选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瘠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布局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改变其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规模按照覆盖村人口数量及死亡率和使用年限(50年)确定。(二)推进生态化建设。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生态化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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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合理规划好墓区绿化、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统一墓位间距。墓碑卧置的倾斜角度不超过30度;立体安葬设施,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

  (三)规范审批治理。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进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同级RM政府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进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由街(乡、镇)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出方案,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的应当报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区民政局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加强指导,对没有报批且有一定规模又确实需要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照顾事实、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墓穴占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完善报批手续,申报材料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申报。

  (四)严格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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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配合搬迁坟墓。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报省民政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获得批准正在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清理公墓违规行为。督促各公墓单位按照GJ示范标准和建设生态、环保、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着力对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确立建设生态绿色公墓的科学进展方向,建设各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公墓。对一些影响城市风貌的公墓,要加强监管,停止建设,封闭治理,指导其搞好绿化和环境修复工作;对个别已无进展空间、墓穴容量饱和的公墓,要停止开发,转入日常护墓治理;要严格操纵各类合法公墓扩大用地,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年底之前,对现有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有合法手续的划定范围:无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等有关手续。

  4.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全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民政、工商局公布的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检查。让市民知晓安葬时应当签署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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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传殡葬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使广大群众接受、解GJ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怀、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证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墓的治理工作。各区RM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殡葬治理办法》市RM政府第213号令)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会同进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规划实施;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改造,使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跟上经济社会进展步伐;督促指导经营性公墓按照GJ示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并鼓舞社会资金捐资兴建公益性公墓、参与部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我市殡葬设施建设滞后进展状况,满足RM群众的殡葬需求。将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民政事业进展“”专项规划。进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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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公墓建设用地治理和监督。对经营性公墓用地,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墓布局规划的空间统筹工作。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的环境影响监测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防水源污染。

  指导公墓单位及建设单位制订公墓绿化方案,林业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单位的绿化工作治理。并督促实施。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

  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建设经费列入预算。

  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墓价格,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公墓价格治理。依法查处违法价格行为。

  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票据治理,地税部门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督促经营单位及时领取发票并规范其发票使用,对经营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公益性公墓和提供公益性安葬的树葬、花坛葬和骨灰堂等环保、节地、生态葬式的要给予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

  加强对殡葬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区RM政府(含开发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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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政府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统一治理公墓的工作;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农业、林业单位,坚决落实XX和GJ殡葬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引导村民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逐步迁移农村零散坟墓,不断探究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乡村文明氛围,努力改善和保护村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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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徐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

  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

  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第九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市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检查,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暂停运营,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老林地”是指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安葬点,可切实解决就近村和自然村安葬祭扫的问题。

  农村“老林地”是村民安葬的重要途径,要因地制宜地挖掘和利用好农村“老林地”的优势。要加强农村“老林地”管理和改造提升,对现有的农村“老林地”改造,可参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新进行规范建设,规范建设后的“老林地”,由属地加强管理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

  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依法被取缔的公益性公墓,该公墓举办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该公墓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篇十三: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墓地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十四: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十五: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2〕2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2.08.25

  【实施日期】1992.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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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1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2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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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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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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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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