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2篇

时间:2022-11-12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2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进乡镇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文章以乡镇行政执法为对象,围绕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探讨。立足现状总结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不足,在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2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2篇

篇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进乡镇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文章以乡镇行政执法为对象,围绕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探讨。立足现状总结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不足,在经验反思与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认识基础上,提出了改进与优化实践策略,包含坚持党的领导,从总体上统筹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做到权责清晰明了,并要明确边界;提高执法技术水平,以此促进执法成效提升;建立综合能力强执法队伍,确保执法规范化等。

  关键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主要问题;优化路径

  引言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乡镇发展是大事和要事,对于基层治理来说是一大考验,只有提高治理能力,才能落实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与使命。综合执法进乡镇具有重要意义,不但能够强化基层法治建设,还能促进治理能力与成效的提升,为乡镇发展提供保障和有推动作用。近年来乡镇虽然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不足。当前乡镇要从问题出发,总结经验进行思考,通过统筹推进、加强综合执法宣传、明确权责等,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成果,促进基层治理增效,助力新农村建设。

  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不足

  1.权责不够清晰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不清,有些只是在大的方面确定职责,不够精细,导致执法中出现交叉与缺位的问题,整体比较混乱。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不明了,某些部分执法就会存在相互推诿,以及错位和缺位的情况,各个执法部门和领导干部作用无法最大化发挥,对乡镇治理极为不利,也影响农村现代化发展。村委

  会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具有当老好人和和稀泥,以及针对有些执法通风报信情况,导致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成效差。

  1.未能做好联合执法

  乡镇行政执法受过去观念影响,具有各自为政的情况。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建设未能做好,比如领导机构、工作机制、联合执法等。上层建设不完善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组织,导致各个方面执法不能落实目标和任务。综合行政执法中各个执法部门互通性不强,在相关部分的协同性比较差,对于乡镇治理产生不良影响。综合行政执法没有做好统一规划,各个方面壁垒大,调度常会出现问题,执法效果无法保障。

  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优化路径

  1.坚持党的领导,从总体上统筹和推进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优化与完善,站位和认识要高,充分和全面了解基础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统筹协调与推进,从整体上保证执法不会出现问题,并解决以往存在多头和多层执法,还有执法不当对群众造成困扰的情况,始终做到方向正确。领导干部与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性,清楚对于乡镇治理,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作用和影响。在此基础上调动各种资源,主要包含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力资源等,根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有意识倾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保驾护航[1]。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结合相关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意见等,合理确定目标,找准发力点,在此基础上统筹规划,在过程中既要赋予执法权力,又要促进执法效率和质量提升,达到增能的目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要在党引领下全面改革,进一步增强优势,弥补在执法方面的短板和不足,由此提升执法综合效果。乡镇综

  合行政执法要与相关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加强联系,比如新农村建设、三整合等,形成合力。上级不仅要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进行指导,还要增强协调性与配合性。

  1.综合行政执法做到权责清晰明了,并要明确边界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非常重要,是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也是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关键,故而要从整体上分析和研究,进一步推进与优化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要达成目标,必须要权责具体化和明确化,且要做好细化,执法责任最终要确定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可避免基层执法中互相推诿,以及防止执法缺位和错位的状况。基层行政执法涉及到众多部分,综合行政执法要做好衔接,确保执法有序开展,同时要增强协作,推进联合执法,相互协作与配合下从总体上提高执法效能。首先要做好梳理工作,结合行政处罚法,整合相关事项,依靠其根据各个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赋予权利。省级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指导和管理,依据关键和重要的行政执法,在赋权中必须做到精准化,一般需要2年进行调整。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把握好边界,避免越权的出现,也要防止执法不到位。在系统和全面梳理乡镇行政执法事务情况下,分析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然后有针对性确定职责与执法边界,并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据制度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实际情况,对于未落实执法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从源头上监管,适当的放权,提供执法依据,使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够更好进行。针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出台的实施意见,做好联合执法制度、违法案件移交制度建设,还要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制度[2]。另外要加强对执法评价,建立监督考核制度,从中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优势和不足,继续强化优势和弥补不足。对于执法中存在争议应考虑到,制定争议协调制度。

  1.提高执法技术水平,以此促进执法成效提升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要与时俱进,强化对先进技术应用,通过技术提高执法能力和成效。推进和落实互联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也可与大数据技术结合起来,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此提升执法效能,确保乡镇治理成效的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要做好上层建设,打造一体化指挥平台,完善体系建设,增强协调性、调度性、配合性等。市级牵头,县级与乡镇主管部门参与,形成综合指挥与调度中心[3]。在过程中对于执法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统一调度,涉及到某个部分执法可采取派任务单的方式。有些行政事项比较特殊,牵扯到跨级和跨步部门,执法要依照规定申请,统一指挥与组织联合执法。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信息技术等,强化数据资源建设与融合。实际操作中围绕乡镇行政事项要全面搜集资源,对其进行集中整合,然后进行数据资源共享。数据资源的大汇聚之下,可发现关联性,也能充分掌握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库,不仅能够做到横向到边,还能确保纵向到底,增强执法全面性,并且能够促进精准执法[4]。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要打通线上和线下,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然后集中调度指挥,并统一办理,增强执法规范化和执法效率。

  1.建立综合能力强执法队伍,确保执法规范化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增效,必须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并使其规范执法,避免乱象的出现。这就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做到资源下沉,通过合理安排跨层调度,以及为乡镇提供更多的相关编制,促进执法人员走向基层。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要派联络员,根据需求确定人数,驻扎在基层,负责联络和掌握实际情况,以及针对执法进行指导。对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审核,保证每个环节依法进行。平时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合理、合法、规范化。

  结语

  综上所述,乡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至关重要,既能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还能助力现代化发展目标实现。当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应通过在党领导下统筹推进、明确权责和边界、以技术为执法赋能、提高执法队伍综合能力等,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执法成效。

  参考文献:

  [1]黄惠权.综合行政执法进乡镇的实践与思考[J].城建监察,2019(10):2.

  [2]钱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与思考——基于杭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J].区域治理,2020(8):4.

  [3]贾世亭.镇办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机构与行政,2019.

  [4]张凤德.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D].上海交通大学.

  

  

篇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____〕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_办发〔____〕24号)和《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_政办字〔____〕6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__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改革推进情况(一)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____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__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_政字〔____〕141号)。《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____年改革方案获批

  后,及时印发《关于建立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_政办字〔____〕100号),建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改革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连续召开3次部门联席会议,对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多次派员到涉改部门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认真听取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结合上级改革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根据事实求是、自我加压的原则,决定调整扩大我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我区改革目标进行再调整再提高,将油区管理、劳动保障领域执法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海洋渔业领域执法纳入专业领域执法,使专业领域执法队伍达到7支,在全区范围内减少了4支执法队伍。8月7日、8月26日,先后召开了区编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沾办发〔____〕21号)和《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含物业管理方面,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国土资源、

  农业(含农业机械、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滨州市__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沾委〔____〕96号)、《__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_政字〔____〕80号),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_编〔____〕41号),整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个事业单位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11个派驻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核定事业编制48名。今年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全面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初步构建起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三是归并调整专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共撤销机构6个,更名4个,调剂使用编制21名。调整后,全区内只存在7

  支队伍,分别是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大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单位),主要是执法频率低、任务轻、内容相对单一的,如教育、财政、科技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部门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承担,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四是全面建成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要求,今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设立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的通知》(_编〔____〕23号),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在全区12个乡镇(街道、海防)均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为党政工作机构,各核定行政编制5名,主任乡镇(街道、海防)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将各乡镇(街道、海防)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独立设置整合为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9月份,各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办公室完成挂牌工作,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综合执法平台全面建成运转。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海防)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的执法中队联合办公,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为确保执法力量下移,区综合执法大队12个下设中队核定编制38名,同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基本达到80%以上的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实现网格化、立体式监管,有效解决基层“看到管不到”的问题。

  五是率先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审核报送。今年7月份,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出拟划转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604项。9月份,完成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__区人民政府关于__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请示》(_政发〔____〕21号)。同时,根据省、市《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最新要求和市政府批办件950号精神,进一步区分十个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定完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报批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10月份,区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工作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备案和请示材料。

  六是顺利完成人员划转工作。一方面,印发了《关于统计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情况的通知》,进一步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人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经初步汇总,涉及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局等5个单位共计23人(在编9人,借调10人,编外4人);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__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草案)》,明确人员划转的工作原则、划转办法和步骤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与涉及人员划转的部门进行沟通,征求人员划转意见。同时,根据人员划转工作需要,制定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划转交接表》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后,参照其他县区做法,对《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编制实名制、人员岗位、年龄、职务层级等因素,对涉及改革部门(单位)的执法队伍随其

  承担的职能和人员承担的执法内容确定人员划转数量,并及时细化了人员划转办法和划转步骤。11月上旬,经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和个人自愿的原则,经组织谈话并征求单位党组意见,全面完成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划转工作。

  二、取得的成效(一)解决了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覆盖。改革前,国土、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业执法力量相对不足,面对面广量大的执法任务,人员力量往往难以及时有效覆盖。改革后,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由12支减为9支,科级领导职数减少了3名,股级领导职数减少了11名,在不增加编制总量的同时调整使用编制88名,全面形成以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龙头,执法大队和派驻执法中队以及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要执法力量、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为综合执法平台的执法新体系,执法盲区和力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今年以来,区综合执法局多次组织开展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大车进城、乱停乱放等专项整治,对流动摊贩、乱贴乱挂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共查处露天烧烤39家,取缔占道经营(店外经营)900余次,查处违法车辆270余辆次,实现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无缝隙全覆盖。(二)解决了多头执法等问题,实现一支队伍全监管。改革前,一些部门之间执法边界不清,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例如大型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市场监管、城管、住建等多个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后,对于多个部门都能管却不愿管或管不了的案件,由综合执法局统筹协调,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等问题,同时,一支队伍有了多项执法权限,由单项执法

  变为合力攻坚。今年以来,全区共拆除违规大型户外广告427块、19500余平方米,在全市率先完成大型户外广告集中整治。

  

  

篇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广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r实践与思考

  农乐;李求旺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5页(P22-26)

  【作者】农乐;李求旺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政策法规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涵盖了市场监管、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大,涉法范围广。执法队伍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安全、农林水利、公共卫生、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商务、城市管理等十多个行业和领域。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外,还设立了大量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截至2015年底,全区各级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队伍共3672支(含局、队、站、所等);执法人员使用行政编制数14980名、实有在编人员13517人,使用事业编制数38057名、实有在职人员43279人。总体看,队伍庞杂,执法范围广,执法方式多样,大多采取部门、系统独立执法的方式进行,跨部门跨系统之间联合执法不多,执法效果虽有一定提升,但执法力量较为分散、执法成效不显著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2004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随后,14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先后在城市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领域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2014年又重点在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一)执法权跨部门集中模式将原分散在不同部门、并联性较强的执法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调整到同一个部门(或机构)行使。比如在城市管理领域,玉林市将土地、环保、殡葬管理、燃气管理、城市规划、住房管理等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划入综合机构集中执法;钦州市将公安、市政、环保、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调整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目前,全区共有10个设区市34个县(市、区)整合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本地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原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二)执法权系统内集中模式将系统内原分散由不同执法队伍承担的执法权在系统内进行整合集中,由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执法。比如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旅游等领域,全面完成了对市县现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工作,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执法,同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贺州市在此基础上,还整合了文化和旅游两个部门的执法职责,组建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较好地解决了执法权责交叉和重复、多层执法等问题。(三)以市场监管领域为重点推进模式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进行改革尝试。“横向”上,将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物价等机构和职责整合,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市场监管涉及到的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物价的执法权。“纵向”上,鼓励市县打破层级局限,不仅局限于县级,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以积极探索。目前,已有南宁、柳州、桂林

  等7个设区市34个县(市、区)在市场监管方面实现了工商、质监机构“二合一”,有的实现了工商、质监、食药监机构“三合一”(如岑溪市),有的实现了工商、质监、食药监和物价机构“四合一”(如东兴市)。(四)大部门制推进模式按照“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的原则,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将执法监管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部门合并,相应的整合执法权。比如在涉农领域,南宁市及所辖县(区)对农药化肥监理、农机监理、畜牧水产安全监督、动物卫生监督、农作物种子等执法职责进行梳理,对农口机构和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大农委或农林水利局,实行综合执法。上林县在将农业、水利、林业、农机部门职能整合组建县农林水利局的基础上,将原来分散在上述部门的农业行政、动物卫生、渔政管理、种子管理、林政稽查、水政监察、农机安监7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新组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过去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改为联动执法,实现了涉农领域的执法职能“一支队伍管全部”。在交通运输领域,梧州市探索整合高速公路、路政、运政等除公安交通执法职责以外的交通运输执法职责,组建大交通机构,整合多头执法队伍。在涉海领域,沿海地市也积极开展了探索整合地方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综合执法改革。(五)乡镇“四所合一”推进模式通过打破区域、行业和部门界限,最大限度地推进基层机构和职责整合,下沉执法力量至乡镇一线,破解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这一难题。结合全面推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构“四所合一”改革的有利契机,整合乡镇七站八所执法资源,积极探索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努力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乡镇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划分设区市及市辖城区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下放形式,将适宜乡镇就近办理的事项和行政执法权限尽可能交给乡镇。

  通过改革,在精简和整合机构、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以及遏制执法队伍无序膨胀、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一)精简了执法队伍,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各地在推进改革中,综合设置职责相近或相同的执法机构,整合执法部门人财物资源,相对集中部门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比如,所有乡镇设立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队),实现“一支队伍、一个执法主体、一个平台、一个口径”统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在乡镇不但可以基本杜绝“无序执法、多头执法”现象,而且在检查或打击农村乱搭乱建、城镇集市乱摆乱卖、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上,执法力度更大,效率更高,可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钦州市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设立行政审批局,集中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园区(开发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进行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行政审批局设立前各办局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达80多名,行政审批局设立后核定编制仅17名。(二)整合了执法力量,实现了机关“瘦身”、基层“强身”,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比如,东兴市在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4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4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在精简机构的同时,将改革前原4局共26个内设股室整合优化为14个股室。改革前,由于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人员数量及年龄结构等因素,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尤其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高风险领域,监管力量更

  是难以做到全覆盖;改革后,将精简的机关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并按经济区域设置7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共61名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56%,行政执法人员力量比改革前提高了9%,充实了一线执法力量。再如,岑溪市将工商、质监、食药监3个部门原有的职能进行统一整合,形成新的市场监管体系,并按照综合保障、市场准入、市场监督、专业管理、执法稽查、技术支撑六大功能板块,统筹考虑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设置。改革后行政机构从原来的3个减少至1个,原3个局机关内设机构从22个减少至13个;派出机构从33个减少至19个;行政编制从原来的3个局共131名减少至现在的121名;局机关编制从45名核减为35名,核减的人员编制用于调配充实到市场监管所,增强了基层一线力量,使执法一线人员数量达到了全局总人数的2/3。(三)提升了执法效能,执法反应更为迅速,较好地解决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以及执法效果差等问题比如,乡镇“四所合一”后,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专兼结合”的要求,乡镇在安排工作、实行任务分片包干时,就可以打破原有部门界限,在人员的配备上实行混合搭配,通过建立“一次出动、多项检查”的日常巡查工作机制,一次出动就能完成乡镇所有项目的监督检查,有效杜绝了执法监管的“盲点”,促进了监管职能履行到位,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力度。再如,东兴市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市场监管执法从“分散式”到“全覆盖”、从“重准入”到“重监管”,“四局合一”改革打破了过去市场监管分领域、分专业、分段式的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管方面,除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事项外,凡是能够由基层监管机构承担的综合执法事项,全部下放基层,避免了重复监管,减轻了企业负担。以往几顶“大盖帽”分几次上门检查的事项,现在一顶“大盖帽”一次上门即可完成。“四局合一”改革改变了过去“质监局管生产环节,工商局管流通环节,食药监局管餐饮环节”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同时,东兴市消

  费维权整合了原工商的“12315”、原质监的“12365”、原食药监的“12331”、原物价的“12358”举报平台,统一由投诉举报中心集中受理,采用全程留痕的投诉管理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和限时办结制度,实现了受理、交办、反馈三大环节的无缝对接,提升了投诉办结满意率。依托基层监管所一线监管力量,有效提升消费维权的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过去消费者面临的投诉无门、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规范了执法行为,完善了执法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推进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各地在改革中大力推行执法统一化、执法程序化、执法系统化、执法透明化等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比如,梧州市将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机构职责整合,组建市农业委员会,将农业、水产畜牧、农机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从市政等相关部门划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梳理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裁量规则和所辖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作了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和综合行政执法详细目录,细化、量化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效果凸显。各地在改革中,明确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政府所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一)执法队伍设置过多,执法管理分散,难以形成协调高效的联动机制在纵向上,各层级重复设置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按照“队建制”模式,形成了自治

  区、市、县三个执法层级,存在自治区级、市级机构直接执法,对于下级执法干扰过多且重复执法,导致执法重心无法下移,执法监管责任无法落实。在横向上,由于分专业分行业设立执法队伍,造成执法机构林立。据初步统计,各设区市平均设置执法队伍约20个,各县(市、区)平均设置执法队伍约15个,这些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旅游、公共卫生等领域。由于执法力量过于分散,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影响执法整体效果的实施。(二)执法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队伍力量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第一,执法机构性质不一,人员身份构成复杂。由于机构性质不同,人员身份也不一样,工资福利待遇也自然不会相同,由此造成执法人员管理难度较大,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第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执法队伍面临着执法范围扩大、工作量增加、人员编制不足等问题,在中央明确要求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大背景下,各地通过聘请编外协管人员来完成日常工作。以南宁市为例,市和城区城管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共1400多名,协管员则达4000多人,协管员和在编人员比例达到3:1。协管人员普遍存在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按规定只能从事协助行政执法工作等问题。第三,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总体偏低,影响了执法监管成效。实施综合执法后,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领域拓宽、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执法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不同领域内的执法法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以及有关执法要求,再加上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经验,有的根本无法胜任专业性相对较强的执法工作。(三)执法支撑机制不健全,对执法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执法不够顺畅存在参公单位、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与相关法规相冲突问题,存在事业编制人员违反相关法规行使行政权力问题,影响执法效果。由于执法体制尚未确定,再加

  上综合行政执法又是旧体制下剥离出来的新体制、新事物,既没有一套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也没有相关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予以支撑,造成执法的综合性与其地位的相对孤立性之间的矛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由于执法队伍大多为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有关主管部门在授权方面存在顾虑,相关职能授权不够充分,委托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同时授权后也没有把相关业务知识和执法要领传授好、过渡好,造成工作衔接和执法不够顺畅。各部门与执法队伍之间的沟通协调环节多、难度大,再加上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人员素质总体偏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比较多,影响了执法的整体效率。(四)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落后目前,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单纯依靠人力投入为主来开展行政执法,对于日常违法案件的发现,通常只能简单的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来发现,一些违法案件发现不够及时,执法不能完全到位。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执法,鼓励和支持市民自愿参与日常执法管理事务等也不足。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且活跃度明显增强,企业新业态和经营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依靠传统执法方式显然难以为继,迫切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科技含量、改进执法方式。(一)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综合执法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中央层面,建议做好顶层设计。一是适时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以进一步明确地方推进改革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及早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改革指导意见,就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划转事项,明确部门职能划转的边界和实施主体,确保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能执行到位。地方层面,一

  是结合地方实际,用准用好国家层面赋予设区市立法权这一制度权利优势,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改革后综合设置的执法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和时限,特别是要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尽快研究完善改革后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明确执法人员招考录用标准,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和标志标识,规范执法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二)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身份庞杂、待遇不一、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目前,广西自治区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主要由三种类型人员所构成,占比分别为1:2:1。中央层面,一是尽快研究出台有关具体政策,允许地方将目前行政执法使用的事业编制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明确用3年至5年时间采取分期分批逐步解决执法所需编制;二是针对改革后,由于机构整合、岗位调整而涉及执法岗位人员个人利益问题,建议落实好相关政策,明确凡是整合执法机构涉及的领导职数、人员身份待遇等问题,按特殊政策予以对待,对于撤并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允许短期保留原职数,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消化,但必须明确不能再新设岗位予以安置。地方层面,一是要认真落实公务员工资和薪酬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台适应当地保障水平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有关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等;二是研究优化基层执法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建设问题,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干部晋升空间小等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

  展机会均等;三是加强协管人员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工作制度。要控制好协管人员数量,明确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三)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执法机构队伍整合后仍存在的各自为政、各管一摊,执法力量难以形成合力以及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改革中,有的执法部门虽然进行了多部门整合,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执法机构之间以及执法机构内部协作配合不够,影响综合执法效果的问题,存在管理和执法“两张皮”现象。为此,一是研究建立健全相关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的协调机制,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部门间双向传送机制等,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及其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综合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管制约;二是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整合执法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活动网上进行,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的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研究建立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篇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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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

  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案"要求,结合我

  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

  建立效劳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开展

  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

  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成员由镇

  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

  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五年无**犯罪记录,违反方案生

  育受处分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安

  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21月份到位。

  三、工作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

  执法队履行以下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

  分、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

  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

  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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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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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处分。3、依照城市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

  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视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平安生产管理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围,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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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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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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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于总结经历,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格执行法律政策,决

  不允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展政体制改革,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35号)、"关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开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根底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建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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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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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视处分职能相对分开、监视处分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二、试点容

  

篇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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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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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推动有条件的中心镇发展成为小城市,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暨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会议上,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都对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建成一批管理水平高、集聚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的现代小城市。这些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小城镇,把培育发展小城市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战略节点,意义重大而深远。

  充分认识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小城镇是我省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经过多年的改革培育,全省涌现出一批人口数量多、城镇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初步具备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目前这些特大镇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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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力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我省正处在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把加快中心镇改革发展和培育小城市作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点。通过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把试点镇培育发展成为小城市,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城乡联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人口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加快形成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试点镇的快速健康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乡镇党委、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是行政改革的前沿、重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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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02年和2006年开展了四轮乡镇机构改革。经过历次改革,乡镇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规范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强化公共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200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和理顺县乡权责关系、规范乡镇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办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2010年初,中央编办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对经济发达镇要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继续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整体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推进小城市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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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探索职能定位科学、机构设置综合、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灵活的新型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实践。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破解体制难题,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迫切需要。我省乡镇企业、个私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多,乡镇特别是中心镇在块状经济、民营企业、流动人员、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集镇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任务非常繁重,实际承担的职能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但由于县乡关系不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造成乡镇职能定位不明晰、责任与权力不对等、运行机制不顺畅,同时,乡镇政府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导致“权在部门,事在基层”、“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与乡镇政府实际承担的管理服务任务极不协调,迫切需要创新乡镇行政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乡镇履职能力,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解决困扰这些特大镇管理发展的体制障碍的有效办法,对于解决其他类似问题具有先导示范作用。可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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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认真把握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

  主要内容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试点镇发展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着力增强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管理服务能力,加快人口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改革探索中,要注意把握目标导向,着眼于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这个战略目标,着力提高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促进试点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并在区域发展中发挥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要注意把握需求导向,着眼于试点镇日益繁重的管理服务任务对创新体制机制的迫切需求,通过改革,为试点镇更好地转变职能、履行职责、增强生机活力、加快改革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注意把握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试点镇当前行政管理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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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完善基层公共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小城市发展特点的体制机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试点镇产业特色、城镇规模、人文底蕴等各不相同,在改革中,要鼓励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要坚持权责一致、事财匹配。县乡关系不顺,“有责无权,办事没钱”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因此,必须赋予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事权和财权,着力解决权责不符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乡镇是基层一线,也是执法第一线,而乡镇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赋予试点镇相应的执法权限,让“看得见”的“管得着”,增强试点镇执法监管能力。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乡镇政权是我国政权结构中的基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充分体现小政府、大部制、大平台、大服务。

  按照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要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创新举措,做好小城市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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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增强管理服务功能。根据小城市培育发展需要,

  必须进一步提高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着力增强试点镇管理服务功能。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试点镇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统筹城乡发展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作为改革的重点,切实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等职责,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992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五轮“扩权强县”改革,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进行了“强镇扩权”改革。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管理服务任务繁重,矛盾问题也相对集中,迫切需要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此,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原则和培育发展小城市的实际需要,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原则上赋予试点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镇管理、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三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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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从2003年开始,我省’在衢州市、义乌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10年,经省政府批准,义乌市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佛堂镇探索实行城乡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实现“矛盾在一线发现,问题在基层解决”,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可采取由省政府批准其所在县(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通过向镇延伸的方式实现。四是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公共行政核心在于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随着我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镇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任务广泛增加。试点镇要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着力做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使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惠及广大群众。同时要改进直接面向群众“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

  优化机构设置。我省通过几轮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设置逐步调整完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6]56号),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现一般乡镇普遍设置“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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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心”,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5个综合性办公室和3个事业中心。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略有增加。随着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试点镇根据实际需要。可进一步适当增加必要的机构。一是党政机构。统筹党委、人大、政府和群团组织设置,鼓励工作人员交叉任职。试点镇党政机构宜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综合性办公室一般为7—10个,名称要相对规范。除了相对统一的机构设置外,允许试点镇在机构限额内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和工作特点。因地制宜设置一些机构。二是执法机构。可借鉴义乌市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在试点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作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同时挂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牌子,管理上以镇为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领域、范围等,由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意见和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设在试点镇的公安、地税、工商等机构在镇域范围内行使相当于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职能相近的应予以整合,与试点镇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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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综合设置。三是事业机构。试点镇要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加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文化服务和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公益服务体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各项工作需要综合安排,统筹协调。所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机构设置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实行综合设置,防止“上下一般粗”,杜绝机构林立和人员力量既分散又扯皮等现象。同时,机构名称也应当规范,统一称“xx办公室”。

  合理配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目前,我省第一批141个中心镇平均行政编制65名。事业编制63名,派驻机构编制196名;另聘有一部分协管员和大学生“村官”等。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人员编制配置总体上要适度。考虑到管理服务任务需要,可予以适当增加,所需行政编制可从省分配下达给县(市)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具体数额根据执法权限和范围等因素,在整合归并原有执法队伍力量的基础上按程序合理确定:试点镇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掌握,具体数额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同时,鼓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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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灵活用工形式,可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额内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

  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县(市、区)镇两级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及时督促检查权限下放和运转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制,搞好主管部门与试点镇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与试点镇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工作和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扩权事项和行政管理规范运行,做到权力更大,监督更有力。加强试点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着力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充分考虑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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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并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小城市培育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大胆探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试点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使试点镇成为改革探索的实验区、创业创新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

  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和试点镇,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试点镇的改革方案经县(市)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注意政策和舆论导向。开展试点工作,重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在推进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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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的过程中,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又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原则进行,注意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避免炒作概念,防止把试点搞成简单地增机构、升规格等。同时,对各地在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汇报,并尽快加以解决和改进,确保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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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今年我市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效率优先的要求从有利于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综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对镇急需承接有能力承接创造条件可以承接的权限再次进行了梳理并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和镇反复商讨逐项分析确定了分期分批逐步下放的总体思路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2014-5-199:21:59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自20XX年我市戴南镇被确定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以来,我市根据《江苏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精神,努力探索改革措施,精心谋划试点方案。今年3月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复了我市的试点方案后,我市认真抓好落实,稳步推进改革试点,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加强统筹协调,顺利推进改革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将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有效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多次召开工作商讨会、协调会,市委常委市长联席会也多次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专门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戴南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有效推进了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戴南镇、市相关职能部门也组建了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的考核。把试点工作列入戴南镇领导班子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戴南镇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力度和成效,进一步促进戴南镇发展成为产业集群、结构合理、体制创新、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新型小城市。同时,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不断改进各项工作。二、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试点任务落实改革试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要求高,我市能够牢牢抓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结合戴南镇的实际,明确思路、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一)整合行政资源,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行政事业机构,减少管理层次。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事业机构设置整合、管理扁平高效、运行机制灵活的新型基层政府管理架构。一是实行合署办公体制。江苏(戴南)不锈钢综合物流中心党工委、管委会与戴南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撤销原江苏(戴南)不锈钢综合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的4个内设机构。二是整合设置行政事业机构。将戴南镇原有内设机构的职能科学分类,整合归并到新设置的“一办七局一中心”,即: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规划建设局、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原5个事业单位予以保留,不实际运作,职责与相关办、局、中心整合归并,人员统一使用,分类管理。戴南镇按有关规定设立人大、纪委、人武部和群团等工作机构,保留市以上部门设在戴南镇的的国税、地税、工商等机构,戴南派出所更名为戴南公安分局,仍按现行模式运转,国土所更名为国土分局。撤销原戴南镇5个综合办公室和规划分局,市环保监察大队戴南中队不再承担戴南镇的环保管理、执法职能。10月30日,我市召开戴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会上对9个职能机构进行了揭牌,标志着戴南镇按新的机制体制实质性运行。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选优配强戴南镇党政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探索市镇干部双向交流机制。9月份,经市委常委会讨论明确了戴南镇党政领导班子和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全部到位。核定戴南镇行政事业编制共143名,打破人员身份限制,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方式配备到9个职能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技术性较强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后勤服务岗位推向社会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戴南镇建立了考核激励机制,对上岗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将工作实绩与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工资福利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二)全面梳理权限,提升发展动力以转变职能、增强效能为重点,依法赋予戴南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其发展的内生动力。权限下放不仅是本轮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点环节。20XX年初,我市专门召开梳理权限工作会,要求市级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思想解放力度,积极围绕行政管理、行

  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服务、行政监督等六个方面,上报现有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过努力,共梳理拟下放权限2400多条。今年,我市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效率优先的要求,从有利于戴南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综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对戴南镇急需承接、有能力承接、创造条件可以承接的权限,再次进行了梳理,并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戴南镇反复商讨,逐项分析,确定了“分期分批,逐步下放”的总体思路。按照这个思路,市政府印发《关于赋予戴南镇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明确了首批“项目审批、城镇建设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涉及27个部门(单位)的293项行政权力,下放给戴南镇。今后,凡是有利于戴南镇改革和发展的事项,只要条件成熟,都将纳入放权范围。同时,要求市级机关职能部门不能够一放了之、不管不问,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跟踪问效,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戴南镇要切实建立承接机制和内部监管机制,认真履职,确保下放权限规范运作。(三)加大政策扶持,增强发展活力根据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在财力、土地、人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戴南镇的扶持力度。一是扩大财政自主权。调整市对戴南镇财政分配管理体制,加大戴南镇财力留成比例。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用于戴南镇社会事业功能设施投入,支持戴南镇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优先给予用地指标。在省下达我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向戴南镇倾斜。同时,市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服务支持戴南镇重点项目,优先申报省点供和单独选址,努力上争计划指标。坚持节约集约优先,围绕土地整治,支持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腾出建设用地空间。三是促进人才集聚。经戴南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创业、创新和科技型人才可优先落户戴南镇,同时可随迁家属、子女户口。农业转移人口在戴南镇就业,缴纳社会保险,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四)组建重点机构,强化服务能力综合执法局和便民服务中心作为这次改革试点中新组建的两个机构,既是承接县级职能部门下放权限的主要载体,也

  

  

篇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

  策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阶段的综合行政执法既是对行政管理机制的巨大改革,又是对行政管理模式做出的一种深化革新。近些年来,综合行政执法也初见成效,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这在后续强化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环境上均意义深远。但是,在具体推进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跨部门协作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问题,而带给综合行政执法不容小觑的影响。为此,本文研究了综合行政执法强化跨部门协作的紧迫性,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大部门制

  引言

  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历三个阶段,目前正处在整合审批服务执法资源下沉街道乡镇阶段。基于基层调研梳理综合执法改革中遇到的职责边界不清、集中处罚事项过多、“小马拉大车”、案件移交不到位、查处取证难、配合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推出优先采取配合大部门制改革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要路径的改革建议,提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应遵循依法划转、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相统一、执法高效、有限集中等原则,集中与下方行政处罚权要注重适宜性,重点是针对面上的、处罚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的、易反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管理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运行不协调

  改革划转的是部分行政处罚权,与此对应的审批权、监管权仍旧保留在划转部门。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行政权力行使出现新的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管理、

  执法分离带来的不协调问题。有的部门认为处罚权转移就是监管权转移,因而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加重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负担,也导致以罚代管。很多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旦管理和执法分开,监管部门就不再负起监管责任,造成违法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偷盗矿产资源,执法权移交后,监管部门基本不再涉足管理,执法局为避免更多违法情况发生,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执法。二是处罚环节的不协调问题。一部分需要技术手段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划转案件,执法权移交后,电话及信访投诉也都移至执法局。而执法局执法人员由于缺乏专业资质和技术,又需要发函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监管部门认定完毕,再移交至执法局进行处罚,一来二去造成案件办理时间过长,群众满意度低。三是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仍然存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处罚权只是一定程度的归并,原来多个部门行使的处罚事项,只是一部分转移给了综合执法部门,还有一些部门的一些事项并未转移,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户外广告监管涉及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垃圾焚烧涉及环保、城管、农业等部门,渣土倾倒涉及城管、水利、环保、港航等部门,容易出现处罚权行使过程中踢皮球的现象。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够畅通。信息共享平台尚没有真正建立,综合执法部门无法及时获知与执法有关的审批情况,职能部门也不能及时掌握城管部门的处罚资料。上级部门在布置工作、发布文件时,一般都是布置到下级部门,而有关处罚权已经转移给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不能及时掌握上级的要求。

  1.2依靠领导处理协作问题意识强于依赖制度处理问题意识

  纵观各地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可知,均十分强调领导的推进作用。在国内的国情及行政管理机制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事宜无疑需要依赖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支持。但是,在依法治国机制下,则更需要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模式,当今的综合行政执法展开的跨部门协作也一样。如果刻意让行政首长负责,要求一把手对综合行政执法亲力亲为,则其实就是重权力而轻法律治理的一种旧思想。如果本能地在工作中向权力、上级转移,则就会对跨部门协作的功能、制度、程序信心不足,而不主动协作,难以正常启动协作程序。同时,部分协作义务单位普遍保护意识过强,明显协作无作为,而且强管理、弱服务的思维也很普遍。

  2优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2.1与大部门制改革相配合的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

  现阶段,应采取与大部门制改革相互配合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为主要路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除城市管理领域之外,这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明确了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个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在城市管理等六个领域实行综合执法进行了确认。六大部门、领域包括的细分行业相当多,执法事项数量很多,自身理顺整合都很不容易。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城管执法事项涉及27个大类908项,涉及中央二十个部门职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实务全书》整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有800多项行政处罚事项,可见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事项相当多。

  2.2政府职能统一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并认为这是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的前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本质在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整合统一,确保权力运行的顺畅平稳,而不是简单地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增减或撤并。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在所属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必须遵循职能统一的原则,每一个职能模块必须对应一个大部门制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将相同或相似的职能配置给一个大职能部门统一行使,以避免政出多门或多头管理。但是,如果某一领域的职能确实难以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而是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行使的,则必须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和协作职能部门,区分其主次,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建立健全跨部门行政协调机制。

  2.3强化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有效培养跨部门展开协作的意识

  就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缺失专门的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的现状,要求各级党委管理部在行政学院、党校等培训机构,积极组织跨部门协作领域的培训班次,并积极研讨跨部门协作领域的依法协作等问题。同时,政府法制部门也需要在年度法制教育中,增加关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跨部门协作的培训教育内容。在综合

  行政执法部、业务主管部、别的职能部门也需要自主有序地专门安排培训学习内容。

  2.4效率优先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认为,评价政府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指标,在于其能否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能否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效能和实现城市公共管理的目标。只有建立统一的职能体系、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权力运行保障体系,才能发挥城市综合治理的整体性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在于优化其组织结构,以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整体治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和权力的运行顺畅,进而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结语

  总之,在创新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时,暴露出很突出的跨部门协作方面的问题。所以,针对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形势,需要结合跨部门协作的需要及优势,从国内实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出发,全面创新发展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体制改革方针,以强化跨部门协作效果,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罗清华,黄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J].2021,34(2):98-101.

  [2]吴陈钢,陈启泷.关于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J].机构与行政,2021(1):32-36.

  [3]刘彦华,孙易.县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实践[J].行政科学论坛,2020(11):10-12

  作者简介:王宇洪(1977-),男,汉族,来宾良江人,大专,主要从事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执法的工作。

  

  

篇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不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

  典型经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原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而进行的执法。自2013年开始,XX区寻找现行法律支持,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为切入点,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四年时间过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明显。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一)整合职能,组建行政综合执法局。在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复下,于2013年组建了行政综合执法局,以城管工作为中心,开展更大领域、更宽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综合执法队伍由原城管执法大队、规划执法队、建设执法队、房产执法队、水管站执法队

  等整合而成。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装备科(处罚中心)、法制宣教科、执法协调科、督查检查科(监察室)、政工人事科、指挥中心等七个职能科室。下设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分区域、分职能的原则,设置八个行政综合执法中队,派驻乡镇、园区承担各辖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整章建制,建立协调高效运转机制。一是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和行业信息沟通制度,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了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渠道,保障行政审批、许可与违法检查、处罚、强制执行信息高效对接。

  二是实施巡查机制。全面网格式巡查管理,落实中队管“面”,片长管“片”,执法队员分片、到点,确保点上管理到位,面上巡查到边。探索重点区域定点巡查制度,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点街道、水利河道领域的重点堤段等区域,采取定时定点巡查,严防违法行为发生。建立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联合执法制度,整合运用乡镇(街道)资源力量,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即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处理。

  三是建立了统一高效的执法行动机制。组建了行动指挥中心,作为行政执法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大型执法行动的方案制作、人员物资调度、行动指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通过科学铺排集中执法行动,实现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行动执行能力最强化,确保行动效果圆满到位。建立了行动联合保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执法行动中各部门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为执法行动提供人力支持、设备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支援,为联合执法行动提供保障。

  四是完善了执法审批和监督机制。开发运用网上执法审批系统,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处罚公开公正。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制约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

  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公开职能职责、工作动态、办案流程等有关内容,确保了执法行为清正廉洁。

  (三)严格考核,提升管理执法工作效率。为铁腕整治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顽疾,迅捷高效处置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强有力的城管考核体系,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考核城市管理工作,每月对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进行分类考评,并将考考评结果通报全区,严格兑现奖惩,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以集中整治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遏制新生问题,先后铺排了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百日行动、城市管理五项整治“雷霆行动”,集中整治违章搭建、渣土扬尘、非法占地、盗采砂石、违章户外广告和气球拱门横幅等行为,有效改善了城镇面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推进长效管理,出台了《控违拆违管理办法》《网格化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流动摊担疏导规范点建设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总结

  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了执法效率、实现执法全覆盖、树立了执法新品牌,一些经验做法非常值得总结和提炼。

  (一)是坚持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前提。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必要保障。作为最年轻的城区,正处于建设小康的决战期、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奠定城市格局的关键期,也是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的时期。只有持续有效的执法投入,有力的执法保障,才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畅通,有效的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坚持合理定责、协调联动,是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保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归行政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但推动执法工作仍需要各方的协助和配合。如流动摊贩治理问题,仅仅由执法部门来“堵”,而不通过完善市政配套设施来“疏”,显然难以达到长效治理的效果。只有充分调动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力推动工作的开展,才能保障执法工作的效果。

  (三)是坚持效率为先、民生为本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关键。建立“反映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不仅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如对于违章搭建行为,如果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可有效降低执法相对人的损失。只有不断的推动执法关口前移、执法重心下移,寓教育于执法中,寓管理于服务中,注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赢得群众的真心理解和支持,才能推动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篇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渝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

  进乡镇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制订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

  系,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加强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治乡镇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就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促使乡镇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建设法制型乡镇政府。二、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乡镇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三、试点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

  (二)合理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执法活动要客观、公正、适度。

  (三)权责一致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在设定乡镇政府享受一定执法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四)高效便民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试点工作范围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在下列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一)公共安全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乡村道路安全、农机安全管理、社会治安、水政等行政执法。(二)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民政、人口计生、村建、市政等行政执法。(三)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卫生、食品药品、农资、动植物检疫、环保、质监等行政执法。五、试点工作方法(一)清理现有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理乡镇政府(含内设机构)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二)界定委托权限。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相应行政执法事项、权限范围的,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乡镇政府已经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确定协助义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现有协助上级行政

  执法部门的义务、事项。二是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乡镇政府协助执法的事项、范围、职责。

  (四)实行资格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凡乡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试点工作步骤(一)试点单位选定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一个有条件的乡(镇)就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做方案准备。(二)试点方案编制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牵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试点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三)试点方案上报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制订试点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方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四)试点方案审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级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实施方案。(五)试点方案审议阶段(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方案,制订全市统一的乡镇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六)试点方案实施阶段: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乡镇的

  行政执法监管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指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

  市)试点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法制型乡镇和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

  重大意义,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到巩固党的执

  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是一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

  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法制办、编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做到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人员到位、

  保障措施到位。有关执法部门、试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部

  门职责,切实搞好有关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是一项很慎重的工作,

  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稳妥实施,稳步推

  进。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求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市政府实施方案未

  出台前不宣传报道。

  (四)加强工作协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

  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电话:63851549

  6389561363898271(传真)

  市编办政策法规处

  电话:63896632

  

  

篇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XX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计X人。拟向社会招聘人员X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5年X月份到位。三、工作范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

  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X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5年X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

  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篇十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

  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分工方案》《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9〕30号)、《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涪人常〔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由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的实际情况,对个别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机构进行适当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具体执行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对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对区级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依法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一)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为了明确执法职责,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建立《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级综合执法改革方面文件规定,梳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权,建立《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附件2),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由区司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后的规定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委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具体明确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

  项,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要求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工作通知〔2019〕248号)的规定,评估、研究并制定《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街道)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委托执法实效。委托执法部门应加强指导培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托执法存在的问题,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执法,切实解决受委托单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障乡镇(街道)受委托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调查、决定、告知等程序,依法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对依职权检查、接受投诉和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按程序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处理结果。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严格执行回避、证据保全、事先告知、罚缴分离等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应统一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法制〔2017〕13号)拟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模板”;行使受委托的执法权,应按照委托执法部门的要求适用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三)规范行政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

  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区司法局会同区内相关单位,推进乡镇(街道)执法服装、标识的统一规范工作。

  (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一)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和销毁。严禁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二)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严格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乡镇(街道)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次;区级委托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事项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邀请院校专家、法律顾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体制设置,各责任单位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建设方面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附件:1.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2.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事

  序

  项

  事项名称

  号

  类

  型

  设???定???依???据

  区级指权力主导部门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

  督促本行政区域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行

  内的船舶所有

  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政

  1?人、经营人和船(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

  检

  员遵守内河交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

  查

  安全法律法规

  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对渡口渡运的安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2?全检查、对签单政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发航制度的实施检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

  情况进行检查查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

  区交通局

  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

  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乡(镇)

  对水上交通安全行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

  进行安全隐患检政

  3?

  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查及安全隐患督检

  (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

  查整改

  查

  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的考评。

  1.《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四

  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

  行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乡镇、

  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区应急

  4?安全生产检查

  街道、

  检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局

  园区

  查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

  对城乡规划实施政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5?

  情况进行监督检检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

  查

  查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乡镇、街道

  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对污染防治情

  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

  行况、污染物排放

  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

  6?

  政情况、环境风险

  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

  检防范情况等进行

  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工作。?第

  现场检查

  查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

  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

  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房

  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使用安全隐患

  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

  排查、督促房屋行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

  7?隐患整改、设立政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危险房屋警示标检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

  志、房屋安全应查业务指导。第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

  急管理等监督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

  理工作。

  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四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第十七

  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屋使用安

  全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对在乡、村庄规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划区内未依法取

  行

  拆除。

  得乡村建设规划

  政

  8?许可证或者未按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

  强

  照乡村建设规划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

  制

  许可证的规定进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

  行建设的强制

  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

  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

  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

  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

  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

  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

  行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

  9?铲除非法种植毒政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品原植物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

  制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重庆市禁毒

  区公安局

  乡镇、街道

  条例》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

  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

  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

  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

  强制拆除、砍伐

  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

  或者清除在电力行

  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

  设施保护区内修政

  10?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

  建的建筑物、构强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

  筑物或者种植植制

  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

  物、堆放物品

  除。

  区经济信息委

  乡镇、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

  行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

  对受洪水威胁的政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区水利乡镇、

  11?

  群众的强制转移强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局

  街道

  制2.《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

  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

  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

  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

  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

  对辖区内鉴定为行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

  危房且危及公共政12?

  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

  安全情形的房屋强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

  进行强制治理制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

  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

  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

  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

  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

  理决定。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

  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

  行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

  对危险房屋拒不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13?

  治理的处理强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

  制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

  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

  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

  对在建违法建筑政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14?采取强制措施强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

  制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

  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

  乡镇、街道

  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对在建管理局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

  法建筑信息。

  对造成公路、公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

  行

  15?

  路附属设施损

  条?政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坏,拒不接受现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强

  场调查处理的扣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留车辆、工具,制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

  或对驾驶证、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

  驶证予以先行登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

  记保存。(村

  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

  道)

  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

  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

  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

  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

  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

  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

  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

  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

  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

  物品等不宜暂扣的车辆,可以对驾驶

  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

  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当

  立即退还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

  证。

  16?捕杀辖区内的狂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区卫生乡镇、

  犬、野犬,狂犬政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

  街道

  病疫点的全部犬强(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健康委(不含

  只和患狂犬病的制

  杀狂犬、野犬。

  不涉农

  其它动物

  2.《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四条第五款?镇(乡)政府负责辖区

  村的街道)

  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十四条第一款发现狂犬病疫情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

  指挥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

  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

  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

  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

  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对在村道建筑控

  行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制区内修建建筑

  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17?物、扩建建筑

  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物、地面构筑物

  罚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对在公路用地范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18?围、公路建筑控政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

  制区内擅自经营处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修车、洗车、停罚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车、加水、加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

  等业务的处罚

  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

  (仅限村道)

  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

  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

  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对违反《重庆市

  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

  公路管理条例》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政19?

  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第七

  区交通

  乡镇、

  二十七条规定的处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局

  街道

  处罚(仅限村罚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

  道)

  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

  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

  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对进行涉路施工

  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

  行活动的建设单位

  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

  政20?涉路施工违法行

  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

  处为的处罚(仅限

  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

  村道)

  罚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

  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

  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

  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第七十一

  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重庆市行

  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公路管理条例》政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

  21?第三十条规定的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

  处罚(仅限村罚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

  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

  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

  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

  行

  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

  对新建供水工程政

  22?

  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

  未经批准的处罚处

  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

  罚

  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

  设施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

  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

  对损坏供水设施行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

  和危害村镇供水政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

  23?工程及其设施安处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

  全活动的处罚罚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

  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

  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

  (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

  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

  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

  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

  行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对供水单位不执

  政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24?行村镇供水相关

  处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规定的处罚

  罚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

  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

  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

  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

  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行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对影响村镇正常

  政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25?供水违法行为的

  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罚

  罚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

  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

  对损坏防护标志行《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

  26?和护林碑,违规政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砍柴、放牧致使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

  森林、林木毁坏罚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

  区林业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

  的处罚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

  定。

  村的街道)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对损坏村庄、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行

  镇的房屋、公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

  政

  27?设施和破坏村容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处

  镇貌、环境卫生(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

  罚

  的处罚

  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

  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

  行作。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

  对污染分散式饮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

  28?用水源的处罚

  处

  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罚理。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

  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

  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

  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

  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

  对违反《重庆市行

  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水资源管理条政

  29?

  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

  例》第十八条规处

  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

  定的处罚罚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

  对损坏或者擅自政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

  30?移动有钉螺地带处

  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

  警示标志的处罚罚

  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

  区卫生健康委

  乡镇、街道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十

  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

  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

  狂犬病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或在犬只限养区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由当地公安机关或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犬主

  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行(二)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的,

  对违法预防控制政

  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

  31?狂犬病行为的处处

  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罚

  罚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50元

  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

  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三)

  区卫生健康委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

  检测,责令犬主限期改正。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可对犬主处以每只

  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规定期限

  内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

  犬只予以捕杀。不按规定登记的犬

  主,由当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

  政府负责处理。不按规定免疫、检测的犬主,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处

  理。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八

  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

  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

  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

  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

  对违反规定占用行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

  街道、公共场所政32?

  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

  搭设灵棚、举办处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丧事活动的处罚罚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

  区民政局

  乡镇、街道

  处罚:(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

  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

  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注:1.此清单仅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未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等其他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

  2.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32项,其中: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处罚16项。

  附件2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序号

  事事项名称项

  类

  设???定???依???据

  委托备注

  机

  型

  关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农业机械在

  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易燃区作业无

  区

  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到

  防火设施,农行

  农

  六个月:(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

  业机械作业场政

  业

  1?

  作业无防火设施的;(二)农业机

  所危险处未设处

  农

  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

  置警告标志和罚

  村

  和安全设施的。

  安全设施的处

  委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

  罚

  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

  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对《重庆市农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区

  业机械安全监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农

  2?

  理及事故处理政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

  条例》第四十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百农

  二条所列情形罚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村

  的处罚

  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以上十二委

  个月以下:(二)未办理农业机械

  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

  的。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

  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重庆市农

  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区

  业机械安全监行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农

  理及事故处理政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一)酒后业

  3?

  条例》第四十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将农

  四条所列情形罚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村

  的处罚

  人员驾驶、操作的;(三)出借、委

  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

  业机械的;(五)不按规定牵引农

  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六)违章

  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

  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

  号)。

  对不按规定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置染疫动物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排泄物,染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疫动物产品,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病死或者死因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

  不明的动物尸

  理执法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区

  体,运载工具行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

  4?

  中的动物排泄政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业

  物以及垫料、处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农

  包装物、容器罚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村

  等污染物以及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委

  其他经检疫不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的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罚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

  下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

  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8号)。

  对在人口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地区、机场周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区

  5?

  围、交通干线政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农附近以及市人处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业

  民政府划定的罚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农

  村

  其他禁止区域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委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8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集体建设用地区

  对集体建设用

  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住

  地上限额以上行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房

  6?

  村镇建设工程政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城

  未经批准擅自处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乡

  施工行为的处罚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建

  罚

  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委

  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

  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4.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烟花爆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行

  区

  7?

  竹批发的企

  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

  政

  应

  业、零售的经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

  处

  急

  营者违反规定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

  进行烟花爆竹罚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局

  的批发、零售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

  的处罚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

  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烟花爆竹经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

  营单位出租、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

  出借、转让、行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区

  买卖烟花爆竹政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应

  8?

  经营许可证,处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

  急

  或者冒用、使罚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局

  用伪造的烟花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爆竹经营许可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证的处罚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对生产经营单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位的决策机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构、主要负责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人或者个人经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

  营的投资人不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区

  9?

  依法保证安全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应

  生产所必需的处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急

  资金投入,致罚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局

  使生产经营单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位不具备安全

  刑事责任。

  生产条件的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罚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对生产经营单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位的主要负责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区

  10?

  人未履行安全政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应

  生产管理职责处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急

  的处罚

  罚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局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对《安全生产行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区

  法》第九十四政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应

  11?

  条所列情形的处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急

  处罚

  罚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局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区

  法》第九十六政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应

  12?

  条所列情形的处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急

  处罚

  罚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局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安全生产行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区

  法》第九十八政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应

  13?

  条所列情形的处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急

  处罚

  罚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局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

  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行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区

  14?

  位未采取措施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应

  消除事故隐患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急

  的处罚罚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局

  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对生产经营单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位未签订安全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

  生产管理协议行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区

  15?

  或者未指定专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应

  职安全生产管处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急

  理人员进行安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局

  全检查与协调

  业。

  的处罚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对生产经营单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位将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项目、场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设备违法发包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或者出租给不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具备安全生产行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区

  条件或者相应政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应

  16?

  资质的单位或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急

  者个人,或者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局

  未与承包单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位、承租单位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明确安全生产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理职责的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罚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对《安全生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区

  17?

  法》第一百零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应

  二条所列情形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急

  的处罚罚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局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经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营假冒伪劣劳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区

  18?

  动防护用品、政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应

  无安全标志的处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急

  特种劳动防护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局

  用品以及其他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的处罚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对于生产经营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单位未保证安行

  区

  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全培训工作所政

  应

  19?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需资金和未承处

  急

  用的。

  担安全培训费罚

  局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用等的处罚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三

  对煤矿、非煤

  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矿山、危险化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学品、烟花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竹、金属冶炼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等生产经营单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位主要负责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人、安全生产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管理人员未按行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区

  照规定经考核政(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应

  20?

  合格,未按照处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急

  规定对从业人罚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局

  员、被派遣劳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

  动者、实习生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进行培训,未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如实记录培训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

  情况以及特种

  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

  作业人员未取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

  证上岗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生产经营单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

  行位及其主要负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区

  21?

  责人或其他人政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应

  处员违反安全管

  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急

  理规定的处罚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局

  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

  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

  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

  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

  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

  指令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应急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救援组织或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未按规定签订行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六区

  22?

  救护协议的,政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应

  未配备必要的处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急

  应急救援器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局

  材、设备,未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进行经常性维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

  护、保养的处罚

  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为无安全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许可证或者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其他批准文件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的生产经营单行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区

  23?

  位提供生产经政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应

  营场所、运处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急

  输、保管、仓罚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局

  储等条件的处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罚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对生产经营单

  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行位违反安全生

  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区

  24?

  产事故隐患排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查治理等制度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急

  的处罚

  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局

  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对生产经营单行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区

  位应急预案未政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应

  25?

  依法备案的处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

  罚

  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

  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

  对生产经营单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位未按照规定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编制应急预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区

  26?

  或者未按照规政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

  定定期组织应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急

  罚急预案演练的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局

  处罚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

  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

  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

  对违反《冶金

  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

  企业和有色金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

  行属企业安全生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区

  27?

  产规定》第二政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应

  十四条至第三处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急

  十七条规定的罚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局

  处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行

  罚款。

  区

  位未建立健全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应28?

  特种作业人员处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急

  档案的处罚罚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局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行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区

  29?

  使用未取得特政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应

  种作业操作证处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急

  的特种作业人罚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局员上岗作业的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对矿山企业未

  按照规定建立行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区

  30??????????健全领导带班政下井制度或者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

  应急

  未制定领导带罚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局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

  班下井月度计

  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

  划的处罚

  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

  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

  对矿山企业违

  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

  反有关领导带行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区

  政31??????????班下井制度备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应

  案、公示、公处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急

  告规定的处罚罚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

  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

  对矿山企业领

  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

  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

  填写带班下井行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区

  政32??????????交接班记录、

  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应

  带班下井登记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急

  罚档案或者弄虚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局

  作假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

  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

  对矿山企业领行

  证和营业执照。

  区

  33??????????导未按照规定政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应带班下井的处处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急

  罚

  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局

  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

  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

  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

  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

  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行(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区34??????????位违反法律有政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应关安全培训要处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急求的处罚罚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

  加安全培训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对企业未依法

  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

  办理安全生产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

  许可证变更手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

  续、购买烟花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

  爆竹半成品加行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区

  35??????????工后销售、购政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应买烟花爆竹成处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急

  品加贴企业标罚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局

  签后销售或者

  的。

  向其他企业销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售烟花爆竹半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成品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有限空间作业行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区36??????????安全管理与监政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应督暂行规定》处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急第二十九条所罚(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局列情形的处罚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

  行演练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未经许可经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营、超许可范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区

  37??????????围经营、许可政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应证过期继续经处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急

  营烟花爆竹的罚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局

  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行

  区

  38??????????经营许可实施政(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应

  办法》第三十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处

  急

  二条所列情形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

  的处罚

  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发企业向未取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

  得烟花爆竹安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全生产许可证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的单位或者个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人销售烟火行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区

  药、黑火药、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应39??????????引火线的、向处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急

  零售经营者供罚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局

  应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营的烟花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

  竹的、向零售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

  经营者供应礼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花弹等按照国(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家标准规定应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非法生产、经

  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

  营的烟花爆行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区

  竹,或者销售政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

  40??????????按照国家标准处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急

  规定应由专业罚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

  燃放人员燃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的烟花爆竹的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处罚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1??????????对零售经营者行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区变更零售店名政(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应

  称等信息并未处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急

  重新办理零售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局

  许可证以及存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放的烟花爆竹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

  数量超过零售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

  许可证载明范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

  围的处罚

  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

  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

  载明范围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对《食品生产行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区

  4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政处

  66号)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应急

  规定》第二十罚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局

  六条所列情形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的处罚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

  行

  区

  43??????????者未采取安全政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应

  措施,在煤矿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处

  急

  采区范围内进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

  行危及煤矿安罚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局全作业的处罚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对煤矿未按照行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区规定开展隐患政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应44??????????排查治理和报处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急告的处罚罚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局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

  对被责令停产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区

  整顿的煤矿擅政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应45??????????自从事生产的处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急

  处罚

  罚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局

  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

  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

  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煤

  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

  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

  对煤矿企业未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依照国家有关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

  规定对井下作行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区

  46??????????业人员进行安政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应全生产教育和处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急

  培训或者特种罚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局

  作业人员无证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上岗的处罚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

  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对煤矿企业没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有为每位职工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区47??????????发放符合要求政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应的职工安全手处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急

  册的处罚罚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局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

  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

  行对煤矿违反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区

  48??????????全培训规定的政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应

  处罚

  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急

  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局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第四十八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对煤矿未执行行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区49??????????领导带班下井政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应制度的的处罚处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急罚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局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

  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

  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异味、废气的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区

  餐饮服务业、行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生

  加工服务业、政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态50??????????服装干洗业、处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环

  机动车维修业罚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境

  等经营者未安

  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局

  装油烟、废气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等净化设施,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

  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

  条?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第九十八条?第(八)项违对事故责任单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位未按要求开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展突发环境事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区件后评估、消

  行款:(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生除突发环境事

  政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态51??????????件遗留的环境

  处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环问题以及未根

  罚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境据后评估结论

  件应急预案的。第一百一十四局完善突发环境

  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事件应急预案

  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的处罚

  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

  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

  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

  对在居民住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楼、未配套设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

  立专用烟道的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

  商住综合楼、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

  商住综合楼内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区

  与居住层相邻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

  行

  生

  的商业楼层内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

  政

  态

  52??????????新建、改建、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

  处

  环

  扩建产生油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罚

  境

  烟、异味、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

  局

  气的餐饮服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务、加工服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务、服装干洗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和机动车维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等项目的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未建设污染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

  防治配套设施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

  或者自行建设

  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的配套设施不

  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

  合格,也未委

  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托他人对畜禽

  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养殖废弃物进行

  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综合利用和政

  态

  53??????????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无害化处理,处

  环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养殖小区即投

  局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入生产、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用,或者建设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污染防治配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套设施未正常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运行的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行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区54??????????或者擅自移动政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生

  饮用水水源保处一、二款市、区县(自治县)环境态

  护区的地理界罚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环

  标或者警示标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境

  志的处罚

  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局

  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

  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

  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

  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

  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

  构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

  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

  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

  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对未经无害化

  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区

  处理直接向环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生

  55??????????境排放畜禽养政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态

  殖废弃物的处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环

  罚

  罚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境

  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局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

  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

  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对拒绝、阻挠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区

  环保部门监督行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生

  56??????????检查或者在接政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态受监督检查时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环

  弄虚作假的处罚

  关依法予以处罚。

  境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局

  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

  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

  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

  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款。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8.《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

  处罚。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区57??????????源保护区内从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生

  事可能污染饮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态

  用水水体活动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环

  的处罚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境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局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九十一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

  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

  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区对在禁止养殖行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生58??????????区域内建设畜政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态禽养殖场、养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环殖小区的处罚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境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局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

  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

  一、二款?市、区县(自治县)

  对在库区消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区

  带从事畜禽养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生

  59??????????殖、餐饮等对政理。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态水体有污染的处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环

  生产经营活动罚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境

  的处罚

  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局

  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

  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

  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

  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未将畜禽养行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区60??????????殖废弃物采取政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生

  有效治理措施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态

  消除污染的处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环

  罚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境

  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局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

  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

  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

  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

  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禁燃区内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区行

  61??????????新建、扩建燃政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生用高污染燃料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态处的设施,或者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环

  未按照规定停罚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境

  止燃用高污染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局

  燃料,或者在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

  城市集中供热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

  管网覆盖地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新建、扩建分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门没

  散燃煤供热锅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

  炉,或者未按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

  照规定拆除已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

  建成的不能达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标排放的燃煤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

  供热锅炉的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

  罚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

  对未按规定控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区

  制扬尘排放、行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生

  采取防燃措政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态

  62??????????施、防止排放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

  环

  恶臭气体的处罚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境

  罚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局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

  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

  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的。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

  对露天堆场、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区

  仓库、消纳行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生

  场、填埋场未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态63??????????采取措施防治处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环

  扬尘污染的处罚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境

  罚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局

  治。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在市人民政

  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

  府划定的禁止(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区

  或限制采行生产规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

  64??????????(碎)石区域政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态内从事或扩大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环

  采(碎)石场罚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环境保护境

  生产规模的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局

  罚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区对未按规定进

  行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生行环境影响评

  政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态65??????????价,擅自开工

  处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环建设的行政处

  罚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境罚

  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局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

  案。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区

  对未依法备案政

  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

  生

  66??????????环境影响登记处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态

  表的行政处罚罚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环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境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作出相应处罚。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区

  对环保设施未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

  生

  建成、未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政

  态

  67??????????即投入生产或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处

  环

  者使用等行为

  下的罚款。

  罚

  境

  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局

  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

  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排污单位未

  区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申请或未依法行

  生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取得排污许可政

  态

  68??????????

  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但排放污染处

  环

  排放水污染物的;

  物等行为的行罚

  境

  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局

  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区

  行对未按照排污

  五条第一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生

  69??????????许可证规定排政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态

  处污的行政处罚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环

  罚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境

  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局

  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

  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区

  对违法向水体行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生

  排放油类、酸政70??????????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态

  液、碱液等行处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环

  为的行政处罚罚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境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铭、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违规建设污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区

  染严重的生产政71??????????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生

  项目的行政处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态

  罚

  罚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环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境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局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源一级保护区

  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区

  内新建、改行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生

  建、扩建与供政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态72??????????水设施和保护处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环

  水源无关的建罚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境

  设项目等行为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局

  的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

  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

  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

  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

  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

  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行

  生

  对餐饮服务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政

  态

  73??????????目选址违法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处

  环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

  罚

  境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局

  九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

  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

  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

  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对露天焚烧电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子废物、油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区毡、沥青、橡

  行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生胶、塑料、皮

  政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态74??????????革以及其他产

  处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生有毒有害烟

  罚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境尘和恶臭气体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局的物质的行政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处罚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5??????????对违反挥发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区有机物治理相政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生

  关规定的行政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态

  处罚

  罚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环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境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局

  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者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

  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

  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对干洗、机动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区

  车维修未设置行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生

  废气污染防治政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态

  76??????????设施并保持正处

  治。

  环

  常使用,影响

  周边环境的行罚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境

  政处罚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7??????????对施工单位未行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区落实扬尘污染政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生

  防治措施的行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态政处罚罚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环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局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现有混凝土行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区78??????????搅拌站未采取政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生

  扬尘污染防治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态措施或者扬尘罚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环

  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

  行政处罚

  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

  对生产、经

  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区

  营、施工中未行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生

  保证其场界噪政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态79??????????

  声值符合规定处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环

  排放标准等行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境

  为的行政处罚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局

  正,可以并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

  法》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

  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

  对违反“空调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

  器、冷却塔、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

  抽风机、发电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水泵以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域的配

  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区

  电、供排水等行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生

  80??????????设施、设备,政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态

  处应当合理设置

  元以下罚款。

  环

  罚

  境

  和安装使用,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局

  排放噪声应当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达到规定的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放标准”规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行政处罚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1??????????对不设置危险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区

  废物识别标志政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生

  等行为的行政处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态

  处罚

  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境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局

  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

  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

  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

  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

  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

  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

  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五)未将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区

  构、医疗废物行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生

  集中处置单位政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态

  82??????????未建立、健全处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环

  医疗废物管理罚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境

  制度等行为的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局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

  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对不具备集中

  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区

  处置医疗废物

  行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生

  条件的农村,

  政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态

  83??????????医疗机构未按

  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环

  要求处置医疗

  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

  废物的行政处

  局

  罚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

  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区

  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

  对擅自倾倒、行

  生

  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

  堆放危险废物政

  态

  84??????????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行为的行政处处

  环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局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区

  对处理废弃电行

  规定予以处罚。

  生

  85??????????器电子产品造政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态成环境污染的处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行政处罚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境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局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6??????????对擅自倾倒工行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区

  业固体废物或政零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生

  未履行产品和处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态

  包装物强制回罚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二)环

  收义务等行为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境

  的行政处罚

  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局

  染土壤转移倾倒的;(三)擅自倾

  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四)未履行

  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对

  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7??????????对未单独收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区

  集、存放开发政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生建设过程中剥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态离的表土等行罚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环为的行政处罚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境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局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

  关的项目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

  对从事畜禽规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模养殖未按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区

  国家有关规定行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生

  收集、贮存、政

  款。

  态

  88??????????

  处置畜禽粪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环

  便,造成环境罚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境

  污染的行政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局

  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区

  对通过逃避监行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生

  89??????????管的方式排放政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态

  污染物等行为处

  污染物的;

  环

  的行政处罚罚

  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局

  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篇十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

  武穴市打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样板”

  郭占军

  近日,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员会召开。会上,武穴市委书记郝胜勇要求全市上下一盘棋、部门一条心、上下一股劲,形成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全国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武穴经验”。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武穴市在全面调研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拟定方案,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有效解决了权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

  一、坚持全市一盘棋,优化顶层设计

  2016年4月28日,全省首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挂牌运作,标志着武穴市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到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自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武穴始终把试点工作放在全国性层面上综合思考,在整体设计上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领会中编办试点文件精神,与武穴实际相结合;二是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领域要求相结合;三是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与其他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在范围上,按城乡一体化要求,实行全域推进;在综合职能领域上,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等23个领域的执法职权;在实施步骤上,采取“1+4”的模式进行分步整合推进。

  二、突出城乡一体化,强化管理职能

  综合设置镇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市、镇处执法优势互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力量下沉,确保基层综合执法人员占比不低于总量的85%。并将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作为综合考核镇处、执法负责人和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各镇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建设的意见》,明确镇处执法人员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经费相关标准,严格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升镇处综合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镇处试点。在田镇管委会开展先行先试。一是合理归并执法职能。根据田镇是全市工业集中区的实际,整合了涉及城市管理、国土、安监、环保、规划等五个部门的128项执法职权,以委托授权的方式交由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二是设置机构,落实编制。设立田镇管委会综合执法办公室,为

  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采取“6+N”的方式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一队多用、一人多岗”的功能。三、实行协作一条龙,深化机制创新为加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正在建立和完善8项工作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牵头,明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5月25日,市委[来自WWw.lw5u.com]常委、常务副市长高维鹏主持召开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专班推进会。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编办、政府办、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改革专班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落实了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二是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程序和案件材料。三是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规则、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及共享信息清单。四是联动协作制度,细化报告、通报、配合协作等内容流程。五是基层执法联动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协调解决执法难点。六是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与公安、法检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七是经费保障制度。八是执法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出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还加大与省直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汇报[来自wwW.Lw5u.com]沟通,得到了省、黄冈市编办和法制、住建、交通、农业、商务等省直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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